46.(2004-3-42)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雙方在仲裁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此種情況下甲公司不具有下列哪一種權利?
A.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
B.撤回仲裁申請
C.對仲裁協議進行反悔,請求仲裁庭依法作出裁決
D.請求法院執行仲裁過程中達成的和解協議
【答案】D
【考點】仲裁制度中和解協議的效力
【詳解】《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第50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協議本身只在當事人之間具有約束力,因未經過仲裁委員會或法院以法定形式確認,所以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47.(2004-3-43)張某將一串價值10萬元的鉆石項鏈存放在某銀行對外租賃的保險柜中。該銀行工作人員李某借工作之便將保險柜中的鉆石盜走,案發后一直潛逃在外。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該銀行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中,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歸案(但無法追回贓物),并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準備對李某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處理該民事案件?
A.中止此案的審理,待李某的犯罪事實查清后恢復審理
B.終止審理,告知張某在李某的刑事訴訟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C.延期審理此案,不得作出判決
D.繼續審理此案,并可作出判決
【答案】D
【考點】民事訴訟中的涉“刑”問題
【詳解】本題中,張某的起訴對象是銀行,張某和銀行之間的民事訴訟并不直接牽涉到李某。對李某的刑事責任追究程序也不影響到張某和銀行這對平等民事主體的關系,因此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此案。
本題注意對訴訟中止的理解,《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的訴訟中止情形包括:“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但本題中只要銀行保管的物品丟失,就應當承當違約責任,不需要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因此不適用。至于附帶民事訴訟,因李甘不是民事案件的被告,不存在這個可能性。

49.(2004-3-45)家住上海的王甲繼承其父遺產房屋三間,后將其改為鋪面經營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認為自己并沒有放棄繼承權,故與王甲交涉。王甲對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張自己作為被繼承人的養子,擁有繼承權,并通過法定程序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了訴訟。訴訟中,李某認為自己與王氏兩兄弟關系不錯,擔心打官司會傷了和氣,便退出了訴訟。不久,李認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參加訴訟。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和訴訟法理論,下列哪一種觀點是正確的?
A.作為訴訟參加人,李某不能重復參加本案訴訟
B.根據誠信原則,李某不能再參加本案訴訟
C.在最后一次庭審辯論終結之前,李某均可以參加本案訴訟
D.只有在開庭審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參加本案訴訟
【答案】C
【考點】撤訴制度、處分原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詳解】C。《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4條規定: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從該條規定來看,本案屬于必要共同訴訟,李某的訴訟地位并非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使李某沒有提出訴訟,人民法院也應該依職權追加。
拋開必要共同訴訟分析本題,我們認為:1.當事人起訴(包括原告起訴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參加之訴)后撤訴,并再次起訴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仍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為了防止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參加之訴對本訴的審理造成不當影響,拖延本訴的及時結案,法律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介入本訴在時間上的限制,即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方可以參加到本訴中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50.(2004-3-46)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在下列哪一情況下,法院對其主張可予以支持?
A.對方當事人認可
B.本人陳述前后沒有矛盾
C.陳述人具有較高的誠信度
D.陳述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答案】A
【考點】民事訴訟中的自認制度
【詳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第1款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該規定第8條第2款中對默示承認做了明文規定,指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法院充分說明和詢問仍未置可否的,法律推定其認可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