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2005-3-14 )甲的一頭牛走失,乙牽回關入自家牛棚,準備次日尋找失主。當晚牛棚被臺風刮倒,將牛壓死。乙將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請人屠宰及銷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甲有權要求乙返還一頭同樣的牛
B.甲有權要求乙返還500元
C.甲有權要求乙返還600元
D.甲有權要求乙按該牛的市價賠償1000元
【答案】B
【考點】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詳解】《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边@條是關于無因管理制度的規定。本題中,管理人乙負有適當管理的義務,乙也的確進行了適當的管理,只是因為不可抗力的發生而導致牛的死亡,不可抗力是侵權行為的一種免責事由,所以乙無需對甲承擔侵權責任。而乙因為在無因管理過程中取得的財產權利600元應當交還給甲,同時,乙也有權向甲請求返還為其支付的必要費用,有權請求返還屠宰費100元。因此,最后,乙應當向甲返還500元。本題的答案為B。
132. (2005-3-15 )甲公司2000年獲得一項外觀設計專利。乙公司未經甲公司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該專利產品。丙公司未經甲公司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所為的下列行為,哪一項構成侵犯該專利的行為?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該專利產品
B.銷售乙公司制造的該專利產品
C.許諾銷售乙公司制造的該專利產品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該專利產品
【答案】B
【考點】外觀設計專利侵權
【詳解】《專利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所以,銷售乙公司制造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構成專利侵權的。所謂首次銷售,是指專利權人自己制造或者許可他人制造的專利產品上市經過首次銷售之后,專利權人對這些特定產品不再享有任何意義上的支配權,即購買者對這些產品的再轉讓和使用都與專利權人無關。因此,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該專利產品不構成專利侵權
133. (2005-3-16 )甲網站與乙唱片公司簽訂錄音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使用合同,按約定支付報酬后,即開展了網上原版音樂下載業務。對甲網站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A.是合法使用行為
B.構成侵權行為,因為該行為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不是取得錄音制作者的許可
C.構成侵權行為,因為該行為還須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D.構成侵權行為,因為該行為雖然無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必須取得表演者的許可
【答案】C
【考點】著作鄰接權中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利以及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制度
【詳解】根據《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制品制作者可以許可或禁止他人復制發行其制品。但是錄音制品是凝聚著原作者、表演者以及錄音制造者三重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因此,甲網站除了需要經過錄音制作者的同意,才能行使網絡傳播權以外,還需要經過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并且支付報酬。由此可知,本題的答案是C。
134. (2005-3-17 )某歌廳購買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盤后,未經任何人的許可,直接將該光盤用于其經營活動。對該歌廳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A.合法使用
B.合理使用
C.法定許可使用
D.侵權行為
【答案】D
【考點】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
【詳解】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這一條款是關于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規定?!吨鳈喾ā返?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該歌廳的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也不屬于法定許可,其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本題的答案為D。
135. (2005-3-18 )某電視演員因一兒童電視劇而出名,某公司未經該演員許可將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傳海報大量用于玩具、書包、文具等兒童產品的包裝和裝潢上。對該公司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A.侵犯了制片者的發表權
B.侵犯了該演員的表演者權
C.侵犯了該演員的肖像權
D.侵犯了該演員的復制權
【答案】C
【考點】發表權、表演者權、復制權的定義
【詳解】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電視劇已經播映了,說明發表權已經行使完了。所以,不涉及到侵害發表權的問題。《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北绢}中,該公司并沒有侵害表演者權,也沒有侵害表演者的復制權。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的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北景钢?,該公司未經演員同意將演員的形象印在產品包裝上,從事了一種經營行為,其侵害了演員的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