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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資格考試:民法分類真題單選題

來源:233網校 2006年7月1日

  111.(2004-3-17)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留給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經查,甲立遺囑時乙17歲,丙14歲,現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遺產應如何處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獲得全部遺產 
  D.丙獲得全部遺產 
  【答案】C 
  【考點】遺囑繼承 
  【詳解】《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本題中,在遺囑生效時,繼承人均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因此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進行遺產繼承,由繼承人乙獲得全部遺產。 
  112.(2004-3-18) 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間和存款若干,法定繼承人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遺囑,將其存款贈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個月后參與甲的遺產分割,但直到遺產分割時,乙與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乙、丙視為放棄接受遺產 
  B.乙視為接受繼承,丙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C.乙視為放棄繼承,丙視為接受遺贈 
  D.乙、丙均應視為接受遺產 
  【答案】B 
  【考點】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資格 
  【詳解】根據《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本案例中,乙為被繼承人甲的兒子,故為法定繼承人,其在遺產分割前未作出是否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而丙作為甲的侄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疇,作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丙只有在知道受遺贈之后的兩個月內做出接受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才有資格繼承甲的遺產,否則,視為放棄遺贈。故本案例中,雖然乙和丙在遺產分割時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但乙仍然具有接受遺產的資格,但丙則因未及時做出表示而喪失了接受遺產的權利。因此,B為正確答案。 
  113.(2004-3-19) 甲將攝錄自己婚禮慶典活動的僅有的一盤錄像帶交給個體戶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鋪因丙抽煙不慎失火燒毀,導致錄像帶滅失。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甲可對乙提起違約之訴,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B.甲可對乙提起侵權之訴,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C.甲只能對丙提起侵權之訴,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D.甲可對乙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答案】B 
  【考點】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詳解】首先,本案中,甲將攝錄自己婚禮慶典活動的僅有的一盤錄像帶交給個體戶乙制作成VCD保存,雙方已經建立了加工承攬的合同關系,因此,在錄像帶滅失后,甲可以根據合同主張違約責任。另外,錄像帶是甲的合法財產,在乙保管期間滅失,乙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里就出現了請求權競合的問題,即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3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故此,甲只能在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中選擇一種來補償自己的損害。選項C錯誤。 
  其次,在確定責任類型時,我們必須考慮兩種責任的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因火災而滅失的錄像帶攝錄了甲自己的婚禮慶典活動,且是唯一的一盤錄像帶,因而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義,符合精神損害賠償對特定標的物的要求。因此,甲如果提起侵權之訴,可以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選項B正確。 
  再來看違約之訴的賠償范圍,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此可見,違約責任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本案受害人甲如果提起違約之訴,則不能同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選項A和D錯誤。 
  114.(2004-3-20) 甲、乙共同創作完成一部小說,甲主張發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繼承人,后甲將該小說發表,下列說法哪一個是錯誤的? 
  A.乙生前不同意發表該小說,甲無權發表 
  B.發表該小說的稿費全部由甲獲得 
  C.該小說的使用權保護期應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甲不能剝奪乙的署名權 
  【答案】A 
  【考點】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詳解】本案的焦點在于和著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以及合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首先,關于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13條第1款: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本案中,申和乙共同創作完成一部小說,因此,雙方都可以作為著作權人,甲發表該小說之后不能剝奪乙的署名權,選項D是正確的。      
  其次,關于合作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21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案中,合作作者之一乙已經死亡,但甲仍健在,故該小說的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應當自最后一個合作作者甲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為止,選項C正確。 
  再次,關于合作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問題。合作作品雙方都是著作權人,都享有著作權,但由于著作權由雙方共同享有,因此,就涉及到如何行使的問題。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9條: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 ,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本案中,該部合作創作的小說不可分割使用,其著作權應當由雙方協商一致來行使,但如果乙不同意發表,又無正當理由,則甲有權行使發表權。故選項A的說法不正確。      
  最后,關于乙的權利問題。乙雖然已經死亡,但在著作權保護期滿之前,乙對該部小說的權利非但不能被剝奪,而且某些權利可以由其繼承人合法繼承或者由繼承人來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9條: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因此,在本案中,甲如果將該小說發表, 應當將甲和乙署名為共同作者,選項D正確。另外,因為乙死亡后還有繼承人,所以其應當享有的財產權利,包括小說發表后的報酬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甲獨占該稿費是非法的,故選項B也是錯誤的,所以我們認為本題存有異議,本題答案應該不是唯一的。   
  115.(2004-3-21) 甲廠經乙廠許可,在某省獨占使用乙廠的注冊商標。后發現當地的丙廠也使用了該商標。經查,丙廠是經過外省對同一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的丁廠的違法許可而使用該商標的。甲廠的下列請求哪一個不能成立? 
  A.請求乙廠承擔違約責任 
  B.請求丁廠承擔侵權責任 
  C.請求丙廠承擔侵權責任 
  D.請求丙、丁廠連帶承擔侵權責任 
  【答案】A 
  【考點】商標獨占使用許可      
  【詳解】 根據2002年lO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這說明,注冊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只在既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具有排他韻效力,獨占許可使用人無權阻止其他人在獨占使用許可約定_的范圍之外使用該注冊商標。同時,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授予某人專有使用權之后,仍有權在所授予的范圍之外另行授予其他人該專有權利。因此,本案中。乙廠在某省授予甲廠專有使用許可之后,仍有權授予其他人在該省之外專有使用該注冊商標,甲廠無權請求乙廠承擔侵權責任。故選項A不正確。 
  丁廠雖然取得了在外省對該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許可權利,但其非法將該專有使用權轉讓給丙廠,并許可其在某省使用,導致對甲廠權利的侵害,因此,丁廠和丙廠具有過錯,應當對甲廠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故此,甲廠可以選擇丁廠和乙廠中的任何一方或者雙方來行使侵權請求權。選項B,C和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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