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004-3-7) 甲有天然奇石一塊,不慎丟失。乙誤以為無主物撿回家,配以基座,陳列于客廳。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歡,乙遂以之相贈。后甲發現,向丙追索。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
A.奇石屬遺失物,乙應返還給甲
B.奇石屬無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權
C.乙因加工行為取得奇石的所有權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權
【答案】A
【考點】遺失物、善意取得
【詳解】奇石本為甲所有,作為遺失物,其是甲不慎丟失的動產,并非是無主物。對于他人的遺失物,拾得人應當歸還失主。乙不能基于先占取得有主物——該奇石的所有權。乙將該奇石配上基座的行為屬于動產和動產的附合,即兩個或以上的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結合,非經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在經濟上不合理,而并非是加工,即一方使用他人的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財產。對于合成物的歸屬應當考慮各動產所有人財產的價值,區分主物與從物。對于奇石和基座而言,奇石自然是主物而基座是從物,該奇石應歸所有人甲所有。乙不能取得該奇石所有權。
善意取得是指動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動產,如果他將該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讓人必須是通過交換而取得財產,而不能是通過繼承、贈與等無償方式。對于丙而言,因其是無償從無權占有人乙處取得奇石,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也不能取得該奇石的所有權。此時所有權人甲可以向無權占有人丙追索。
102.(2004-3-8) 甲向乙訂購15萬元貨物,雙方約定:“乙收到甲的5萬元定金后,即應交付全部貨物。”合同訂立后,乙在約定時間內只收到甲的2萬元定金。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實際交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實際交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實際交付的定金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定金合同的變更
D.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合同標的額20%,定金合同無效
【答案】C
【考點】定金合同
【詳解】《擔保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本案中,甲、乙雙方本來約定的定金數額為5萬元,后甲只給付2萬元,乙已經收下,視為接受定金合同的數額變更,定金合同仍然有效。
另外《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盡管本案中甲乙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定金合同仍然并非無效,只是法院對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在操作中,將定金的數額視為主合同標的額的20%即可。
103.(2004-3-9) 甲將所持有的A公司債券交付乙,作為向乙借款的質押物。雙方簽訂了書面質押合同,但未在債券上背書“質押”字樣。借款到期后甲未還款。甲的另一債權人丙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債券。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質押合同無效
B.質押合同自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對該債券不享有質權
D.乙以債券已出質對抗丙的執行申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D
【考點】債券質押
【詳解】《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題中,甲乙雙方是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達成了書面質押合同,并不存在上述幾種合同無效的理由,質押合同是有效的。
《擔保法》第76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質押合同并非生效于書面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而是生效于債券交付之日。
債券質押應當在債券上背書“質押”字樣,才可以對抗第三人。因為該債券可能繼續進入流通領域,如果債券背書中記有“質押”字樣,質權便可以形成公示效力,第三人便不能取得對債券的權利。由于本題中的債券上并沒有背書“質押”字樣,僅使得不能對抗善意取得該債券的第三人,并非是質押合同無效。因此,本題的質押合同有效,生效于債券交付之日,乙根據該合同對債券取得質權。但由于債券沒有背書“質押”字樣進行公示,因此乙不能以之對抗善意取得該債券的第三人——丙,所以以對債券的質權對丙的請求予以對抗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104.(2004-3-10) 某賓館為了8月8日的開業慶典,于8月7日向電視臺租借一臺攝像機。慶典之日,工作人員不慎摔壞攝像機,賓館決定按原價買下,以抵償電視臺的損失,遂于8月9日通過電話向電視臺負責人表明此意,對方表示同意。8月15日,賓館依約定向電視臺支付了價款。攝像機所有權何時轉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答案】C
【考點】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詳解】財產的交付分為現時的交付和觀念的交付兩種情況。現時的交付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將動產的占有實際地移轉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直接占有該動產。而觀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別的約定,并不現實地交付動產,而采用變通的交付辦法,來代替實際交付,從而使交易更為便捷。觀念的交付主要采用三種方式: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所謂簡易交付是指出讓人在轉讓動產物權以前,受讓人已經通過委托、租賃、使用借貸等方式而實際占有了該動產,則從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生效之時起,視為交付。也就是說,是以雙方當事人動產物權轉讓的合意來代替動產的現實交付。
本案中,某賓館與電視臺之間已經形成了租賃攝像機的關系,該攝像機已經為某賓館所占有。后雙方當事人又于8月9號就買賣該攝像機達成了協議,同時也就是對動產物權的轉讓達成了合意,該攝像機的所有權于此時發生移轉
105.(2004-3-11) 王先生駕車前往某酒店就餐,將轎車停在酒店停車場內。飯后駕車離去時,停車場工作人員稱:“已經給你洗了車,請付洗車費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讓你們幫我洗車”,雙方發生爭執。本案應如何處理?
A.基于不當得利,王先生須返還5元
B.基于無因管理,王先生須支付5元
C.基于合同關系,王先生須支付5元
D.無法律依據,王先生無須支付5元
【答案】D
【考點】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和合同的區分,
【詳解】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有:1.一方獲得利益;2.他方受到損失;3.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沒有合法根據。本題表面看起來似乎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的條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很難說王先生獲得利益沒有合法的根據。因為在王先生駕車前往該酒店就餐時,其與某酒店之間事實上形成了一種服務合同關系(主要條款是關于就餐的服務合同,同時也可能包括其他條款)。王先生基于這種合同關系獲得了洗車的服務就不能說是沒有合法根據。而且由于有這種服務合同關系的存在,也很難說酒店就因為給王先生洗車受到了損失。因此不構成不當得利。
據《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發生后,管理人與本人之間便發生債權債務關系,這就是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為:1.為他人管理事務。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這是說管理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該管理意思的判斷標準,應是本人對其事務的管理要求、事務管理的社會常識和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識水平三種因素的結合。3.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本題中,酒店替王先生洗車,很難說王先生有洗車的需要,本人對該事務可能并無管理要求。就社會常識而言,到酒店吃飯并不能意味著需要洗車這樣的服務。就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識而言,作為酒店也不能認為來吃飯的客人都需要洗車。因此,很難說酒店具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不符合無因管理的要求。
雙方雖然達成了主要條款為就餐的服務合同,但是雙方并未就洗車這項服務協商一致。因此王先生并無合同上的義務需要向酒店支付洗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