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一)
陳某向賀某借款20萬元,借期2年。張某為該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張某在陳某不能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但未約定保證期間。陳某同時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登記。請回答91-93題。
91.抵押期間,謝某向陳某表示愿意以50萬元購買陳某的房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陳某將該房屋賣給謝某應得到賀某的同意
B.如陳某將該房屋賣給了謝某,則應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C.如陳某另行提供擔保,則陳某的轉讓行為無須得到賀某同意
D.如謝某代為償還20萬元借款,則陳某的轉讓行為無須得到賀某同意
答案:ABD
解析:《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由此,ABD的說法是正確的,當選;至于C,如果陳某另行提供擔保,其另行提供擔保和轉讓原擔保物的行為都是需要經過賀某的同意的,C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BD.
92.如果賀某打算放棄對陳某的抵押權,并將這一情況通知了張某,張某表示反對,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賀某不得放棄抵押權,因為張某不同意
B.若賀某放棄抵押權,張某仍應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C.若賀某放棄抵押權,則張某對全部債務免除保證責任
D.若賀某放棄抵押權,則張某在賀某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答案:D
解析:《物權法》第194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由此,D的說法正確。
93.關于賀某的抵押權存續期間及張某的保證期間的說法,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賀某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
B.賀某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的兩年內仍可行使抵押權
C.張某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D.張某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答案:AC
解析:《物權法》第202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由此A正確,當選;B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由此C的說法正確,當選;D的說法錯誤,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C.
(二)
甲繼承了一套房屋,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將房屋出賣并交付給乙,辦理產權登記后又將該房屋出賣給丙并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受丁脅迫將房屋出賣給丁,并完成了移轉登記。丁旋即將房屋出賣并移轉登記于戊。請回答94-96題。
94.在辦理繼承登記前,關于甲對房屋的權利狀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已經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
B.甲對該房屋的所有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賣該房屋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D.甲可以出租該房屋
答案:ACD
解析:《物權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由此,A的說法正確;《物權法》第31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由此,C的說法正確。至于D,因為房屋所有權已經屬于甲,甲當然可以將房屋出租行使收益權,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CD.
(本題答案存在爭議,司法部公布的答案為ACD,但是本人認為應該是ABCD.因為,甲雖然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但是,還沒有進行產權過戶登記之前,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95.關于甲、乙、丙三方的關系,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未辦理登記而無效
B.乙對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訴請法院宣告甲與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D.丙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答案: BD
解析:《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所以A的說法錯誤。乙是基于甲的意思表示而占有該房屋的,其占有是合法占有,B的說法正確;債是具有相容性的,因此,一個標的物上可以同時存在幾個債權債務關系,甲享有繼承房屋的所有權,且已經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的情況下,甲有權與丙簽訂買賣合同,雖然,甲存在一房二賣的情況,但是,每個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C的說法錯誤;甲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其和丙簽訂合同出賣自己的房屋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丙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權,D的說法正確,本題正確答案是BD.
96.關于戊的權利狀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戊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B.戊不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C.戊原始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D.戊繼受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答案:AD
解析:雖然丁脅迫丙將房屋轉移給他,但是因為辦理了過戶登記,丁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其將房屋轉讓給戊,戊是善意第三人,戊是基于合同,繼受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A和D的說法是正確的。
(2008年·四川)
(一)
張某一家共4口人:張某夫婦、兩歲的兒子及張父。張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節托人捎給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錢,其后音信皆無。1998年2月,對張某的歸來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張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張某死亡。張某和王某共有面積相同的房屋6間,現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將兒子送與李某收養。之后,王某與劉某結婚,但1年后劉某即病故。根據上述事實,請回答91-93題。
91.張某被宣告死亡后,對上述6間房屋和6000元現金的正確處理是:
A.應由王某、其子、張父平均繼承
B.王某應分得4間房屋和4000元現金
C.應全部由張父繼承
D.應全部由其子繼承
答案:B
解析:張某與王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6間房屋和6000元現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死亡后,其中3間房屋和3000元現金屬于王某所有,另外3間房屋和3000元現金是張某的遺產,由其配偶王某、張某之子和張某之父平均分配,即每人1間房屋、1000元現金。因此王某共可得到4間房屋和4000元現金,故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
92.如果張父于2001年去世,遺產有3間房屋和4000元現金,且王某對張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關于其遺產處理,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王某有權繼承,王某之子無權繼承
B.王某無權繼承,王某之子有權繼承
C.王某和其子均有權繼承
D.王某和其子均無權繼承
答案:C
解析:《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因此,王某作為喪偶兒媳,對公公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張某之父的財產,張某之子作為張某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張某應該繼承的其父的遺產份額。因此張某之子和王某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權繼承,C項的說法是正確的。
93.如張某生還并申請法院撤銷死亡宣告,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張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不因此而無效
B.張某與王某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C.張某可與李某協議解除王某之子與李某之間的收養關系
D.若張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還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6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因此,A項的說法正確。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本題中,王某已經再婚,所以王某與張某之間的夫妻關系不得自行恢復。第38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由此,C項的說法正確。第40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由此,D項的說法正確。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BCD.
(二)
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萬元,并用自己的一輛汽車抵押,但沒有辦理抵押登記。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別向丙、丁借款10萬元,同樣以該汽車抵押,并分別于11月7日、8日辦理了抵押登記。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萬元,也用該汽車抵押,但沒有辦理登記。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擔保,甲的好友己交給戊一份文書,表明自己愿意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證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項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償還,乙、丙、丁、戊均對該汽車主張抵押權。另查明,甲在2007年10月29日已經將該車租給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2008年4月,在各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后,經過法院拍賣,該汽車由辛拍得。根據上述事實,請回答94-96題。
94.關于甲的汽車上各抵押權的先后順序,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答案:D
解析:本題包含兩個考點:抵押權的成立、抵押權的清償順位,重點考查后一個問題。《物權法》第188條規定,以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題中以同一輛車作為標的物進行四次抵押,雖然有的進行了登記,有的沒有,但是登記與否都不影響抵押權本身的成立。《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本題中,乙的抵押權和戊的抵押權都沒有辦理登記,而丙的抵押權和丁的抵押權辦理了登記,因此丙的抵押權和丁的抵押權優于乙的抵押權和戊的抵押權;又因為丙的抵押權優先于丁的抵押權登記,所以丙的抵押權最先受償,其次是丁的抵押權。至于乙的抵押權和戊的抵押權,因為都沒有辦理登記,所以按照債權比例處于同一順序清償。本題正確答案是D.
95.關于辛、庚的法律地位,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辛買得該車后,可以立即請求庚返還該車
B.辛買得該車后,只能在2009年10月29日后才有權請求庚返還該車
C.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庚支付到期租金,優先清償自己的債權
D.抵押權人無權請求庚支付到期租金,優先清償自己的債權
答案:BC
解析:《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本題中,雖然辛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但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在租賃期滿之前(即2009年10月29日之前)不得請求庚返還車輛,故A項的說法錯誤,B項的說法正確。庚向甲交付的租金,屬于該汽車的法定孳息,債務人到期不償還欠款,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庚支付到期租金,并有就該租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C選項正確,D選項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C.
96.假設戊感到抵押權訴訟過程繁瑣并且費用過高,因此在訴訟過程撤訴,并且對甲表示放棄抵押權,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由于戊收到己的文書后沒有做任何表示,因此保證合同不成立
B.由于戊放棄了抵押權,己在其放棄的抵押權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C.由于戊放棄了抵押權,也就無權請求己承擔保證責任
D.戊放棄抵押權,對己的保證責任不產生任何影響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因此A項的說法錯誤。《擔保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因此B項的說法正確,C項和D項的說法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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