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山東省文登市澤庫長宏漁業公司。 被告:山東省榮成市靖海漁業公司。 原告所屬“魯文漁2385”、“魯文漁2386”(簡稱2385、2386)1995年2月20日建造,木質,長17.2米,寬3.80米,深1.40米,額定功率29kw,總噸位20噸。被告所屬“魯榮漁1463、1464”(簡稱1463、1464)1994年4月1日建造,鋼質,長31.26米,寬5.40米,深2.50米,額定功率163.9kw,總噸位84噸。 1998年1月10日,2385、2386從文登市張家港長會口碼頭出海捕漁作業。1月17日約16:00時,因風大從87/9漁區返航,羅航向340°。當時東北風6-7級,能見度較好,頭船2385在前,二船2386在后,兩船相距約0.5海里。兩船依照規定顯示航行號燈。2386船長姜啟智證明:18日0320時,頭船船長姜茂存用雷達發現追越船,并用對講機告訴二船船長姜啟智,“你船右后方有對大船,航行時要注意。”姜啟智打開舵樓右窗看到確有一對大船在后,便告訴頭船看到了那對大船。同時打左舵避讓,在這個過程中,那對大船向二船與頭船之間開來。第一條大船駛過2385時, 2385的燈還亮著,第二條大船駛過2385時,就看不見2385的燈光了。二船在用對講機多次呼叫頭船沒有回答的情況下,即意識到頭船發生海事了,便迅速叫醒2386船員,并開船趕到事故現場,發現加害船已離開現場向北駛去,2385船尾部已淹沒,駕駛室舵樓 2——3尺露出水面。約找了二個小時未發現落水者,只發現一件救生衣、一扇門、幾塊破板。據原告方船員證明,在2385事故現場周圍海域,除1463、1464,未發現其他船。2386于1月18日約0900時回港,2385沉沒,船上5人失蹤,1人在2385與1464兩船碰撞時爬到1464獲救。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船沉人亡所造成:1.船體損失137500元、設備損失76450元、柴油損失2350元、魚貨損失 27104.70元、二個月的間接損失160920元,1998年3月18日至 2001年4月10日利息損失115636.86元;2.律師代理費72120元; 3.差旅費、通訊費、復印費13166.90元;4.5名死亡船員在船的個人物品每個各約1000元,共計5000元;5.已經支付給5名死亡船員近親屬的死亡補償費315000元(尚欠334295元);6.青島海事法院案件受理費9384元。 本案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程序發回重審的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因此,再審法院只對原告主張的與船舶碰撞有關的請求進行審查,對原告主張的死亡船員和與死亡船員有關的損失不予審查(死亡船員案件另案處理)。本案經再審重審調查核實:原告的船體損失110000元、設備損失29925.60元、柴油損失1000元、魚貨損失8350元、間接損失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