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青,女,82歲,住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和平新村。
原告:錢南雁,女,32歲,住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寧夏路。
原告:錢南鵬,男,29歲,住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和平新村。
被告:江蘇展覽館,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玄武門。
法定代表人:肖皋,該展覽館館長。
被告:南京古南都明基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玄武門。
法定代表人:吳海明,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信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南京玄武門證券營業部,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玄武門。
負責人:黃波,該營業部總經理。
被告:信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長江路。
法定代表人:錢凱法,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馬青、錢南雁、錢南鵬因與被告江蘇展覽館、南京古南都明基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古南都酒店)、信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南京玄武門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信泰證券營業部)、信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泰證券公司)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馬青、錢南雁、錢南鵬訴稱:被告信泰證券營業部在南京市玄武區玄武門 22號二樓207房間(以下簡稱207室)開設了大戶室。原告方的親屬錢進在該室炒股期間,到室外的陽臺上撿拾掉落在那里的鞋墊。由于陽臺底板突然塌落,導致錢進墜樓身亡。事后查明,該陽臺雖然外觀上與其他陽臺無任何區別,但底部僅是一層薄薄的石膏板,沒有承重能力,且無人在這個陽臺上設置不能進入的警示。作為事故房屋的所有人和經營管理者,被告江蘇展覽館、古南都酒店、信泰證券公司、信泰證券營業部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陽臺均未盡高度警示和預防義務,均應對錢進的墜樓身亡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請求判令四被告連帶給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232 04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0437.50元、喪葬費11 0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合計303 567.50元。
被告江蘇展覽館辯稱:我方只建造了事故樓房的框架,其他部分由被告古南都酒店投資裝修。我方對錢進死亡一事沒有過錯。原告要求我方承擔民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被告古南都酒店辯稱:事故樓房建成后,根據地方政府提出的地區環境綜合整治要求,我方在該樓房外墻面安裝了放置空調室外機的平臺。為防止發生事故,我方在樓內每扇窗戶上都安裝了限位器,限制樓內人員開啟窗戶誤入這個平臺。即便是工人到這個平臺上去作業,也都必須具備防護輔助措施。錢進私自用工具破壞了窗戶上的限位器,打開窗戶進入207室窗外的平臺,以致墜樓身亡。我方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由我方對錢進的墜樓身亡承擔責任,原告對我方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