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鄉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判決被告寧國市某鄉政府在三個月內對原告盧某與該鄉某村委會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001年,寧國市某鄉村民委員會將本村林場發包給他人經營管理。2002年,該村村民盧某認為該村民委員會將自己承包的約7畝山場一并發包給他人,為此與該村民委員會發生山林權屬糾紛,經多次處理未果。2006年10月,原告盧某向該家政府遞交了要求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申請書,該鄉政府收到申請后,對盧某的申請事項一直未予處理。 2007年1月盧某認為鄉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于是向寧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該鄉政府對上述糾紛作出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本案原告與所在村民委員會的糾紛屬于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被告有處理該爭議的法定職責,而被告在收到原告要求處理的申請后,長期未予作出處理,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客觀存在,原告此項訴訟請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