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在辭退一名工勤人員時,沒有將其人事檔案轉出,結果在法庭審理時敗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同時還終審判令中國人民大學為這名職工辦理退休手續。 據悉,中國人民大學以于女士在工作期間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于1999年9月10日對其作出了辭退決定。由于當時的檔案轉移政策和社會保障制度不配套,所以于女士的人事檔案至今仍未從中國人民大學轉出。于女士被辭退后因沒有生活來源向學校申請補助,2003年2月28日起中國人民大學開始按照本市最低生活費的標準向其發放生活費。 于女士稱,她是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才收到了中國人民大學的辭退決定。1999年9月10日人民大學以其曠工為由將其辭退,但一直未將其人事檔案轉出,造成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無法享受退休待遇。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辭退時應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說明辭退原因并將書面決定送達給勞動者本人。中國人民大學向法院提交了1999年以曠工為由對于女士作出辭退處理的決定,但該決定中并沒有于女士簽收的文字記錄,中國人民大學就辭退決定早已送達給于女士的主張未向法院舉證證明;于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辭退決定中加蓋了中國人民大學人事處的印章,并注明了送達時間,據此,法院認定中國人民大學2002年9月30日才將書面辭退決定送達給于女士。 法院還認為,于女士于2002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中國人民大學在于女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書面通知其1999年已被學校辭退,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其所作出的辭退決定對于女士不具有法律效力。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2003年2月,中國人民大學與于女士簽訂了《關于為于某某發放生活補助的協議書》,該協議書的內容是以辭退決定生效為前提,中國人民大學對于女士作出的辭退決定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該協議書的簽訂并不能免除中國人民大學為于女士辦理退休手續的法定責任。 據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令中國人民大學為于女士辦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退休手續,逾期沒有為于女士辦理上述退休手續的,中國人民大學應按照北京市平均基本養老金的標準逐月向于女士支付退休金,直至中國人民大學為于女士辦理完畢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退休手續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