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時限制度是一項新的證據制度,一些人對法院是否敢于在審判實踐中運用感到懷疑。日前,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就果斷運用這一制度審結了一起行政訴訟案件。
楊某因不服中國人民銀行鶴壁市中心支行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同時也告知其舉證期限及相應的法律后果。但被告對此并未放在心上,超過十日的舉證期限后才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法院審查后認為,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供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的證據,逾期提供又無正當理由,應當認定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證據,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判決撤銷了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這一判決有力地維護了司法權威,被告方接到判決書后后悔不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