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張某,男,23歲。張某因犯盜竊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間,張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的當月,張某又繼續盜竊作案。在一年之內共盜竊23次,價值人民幣45000元。
[問題]法院應對張某如何處罰?
分析:
張某的行為屬于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此情況,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并罰,并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即先減后并的方式進行并罰。
案例2:
罪犯朱慶,1994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監獄根據朱慶悔改表現,依法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法院審核了朱慶在獄中悔改表現及有關證據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釋,其假釋考驗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慶被假釋出獄后,盜竊作案5起,竊得財物價值1800多元。
[問題]法院應對朱慶如何處罰?
分析:
在假釋期內又犯罪]法院應對朱慶撤銷假釋。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遵紀守法,如果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并罰。并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即先減后并的方式進行并罰。
案例3:
趙某,男,21歲。趙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趙某在緩刑考驗期間,某日騎車外出,將賣烤紅薯的夏某自行車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責趙,趙揮拳便打夏的臉部、胸部,致夏異骨粉碎性骨折(輕傷)。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問題]法院應對趙某如何處罰?
分析:
法院應對趙某撤銷緩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必須遵紀守法,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并罰。對于本案,法院首先應當對趙某撤銷緩刑。對其新犯之罪,若判處刑罰的,則應與原來的2年有期徒刑進行并罰;若不判處刑罰的,則收監執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案例4:
楊某、李某曾于1999年12月共同搶劫并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一直未被破獲。2000年2月,楊某因盜竊被依法逮捕。與此同時,李某因傷害他人被拘留。楊某在看守所見到了李某,心想如果李某先交待以前的搶劫致人死亡的罪行,自己就要被從重處罰。為爭取從輕處理。楊某主動交待了與李某合伙搶劫致人死亡的罪行。楊某交待這一罪行之前,司法機關并未掌握楊的罪證,也未懷疑楊某作案。
[問題]對楊某應如何定罪量刑?
分析:
?。?)楊某先后犯有搶劫罪和盜竊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2)楊某具有自首情節,應依法從輕處罰。我國刑法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楊某被羈押后,主動供出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搶劫犯罪,并且供出了同案犯,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對其所犯的搶劫罪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案例5:
王某某被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判決交付執行兩個月后,又發現王某某在判決以前還強奸過婦女2人。
[問題]法院應對王某某如何處罰?
分析:
王某某的行為屬于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了漏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此情況,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進行并罰,并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決定執行的刑罰仍為有期徒刑,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即先并后減的方式進行并罰;如果決定執行的刑罰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直接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案例6:
甲,男,31歲,1998年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01年7月刑滿釋放。乙,女,29歲,1999年因犯詐騙罪被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3年。2002年1月,甲、乙二人經預謀潛入丙家實施盜竊,當甲、乙二人欲攜帶所盜巨額財物離開丙家時,恰遇丙返回家中,甲、乙二人對丙實施暴力致其輕傷后,逃離現場。數日后甲、乙被抓獲。
問題:
(1)甲、乙二人共同構成何種犯罪?
(2)對甲、乙所犯之罪量刑時,應適用何種量刑制度?
試分析:
?。?)甲、乙二人共同構成搶劫罪。根據刑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甲、乙的行為符合該條規定,其行為性質已由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
?。?)甲構成累犯,對其應當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甲所犯前、后罪,符合累犯的構成條件,對其依法從重處罰。
?。?)乙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即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乙在緩刑考驗期限又犯新罪,符合該條規定,應當對其實行數罪并罰。
案例7:
某甲,26歲月,1995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滿釋放。甲服刑前曾借給乙2000元錢。刑滿出獄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種種借口不予歸還。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僅拒絕還款,并對甲進行辱罵。甲惱怒之下沖上去與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絆倒,頭部撞在桌角上,當即休克。甲見此情景后慌忙離開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錢未討回,于是又返回乙家,從乙家床頭柜中翻出18000元現金后攜款離去。乙妻回家后,見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亂,即以搶劫罪報案。后乙被抓獲。
試分析對甲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節。
答: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理由是:甲僅因逃債之事與乙撕扯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屬于意外事件。但其先行行為導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權利處于危險狀態,其具有作為義務,對其作為義務不予履行,導致乙死亡,屬于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甲并不是有意將乙撞倒其休克而取材,而是在乙死亡后,乘機到乙家中翻走現金18000元,屬于秘密盜竊取乙的財物,符合盜竊罪的構成特征。亦即,甲沒有使用暴力或者脅迫等手段竊取乙的財物,而是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乙的財物,構成盜竊罪而不構成搶竊罪。甲構成累犯,理由是:1995年甲犯的是故意犯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1998刑滿釋放后不滿5年,于2001年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盜竊罪,符合累犯的特征。對于甲,應以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且應當從重處罰。
考察法條: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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