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11月12日下午13時左右,北京某大學學生雷小姐在動物園天樂市場門口發現其錢包被盜,內有銀行儲蓄卡及本人身份證等物品。后雷小姐到銀行儲蓄所辦理口頭掛失手續,銀行要求雷小姐提供被盜儲蓄卡的卡號,雷小姐因為忘記卡號,遂以18位身份證號碼進行了查詢。經銀行查找,雷小姐在其18位身份證號碼下共有5張銀行卡,并未包括被盜卡。后雷小姐提供了其開戶使用的15位身份證號碼,查出在這個身份證號碼下共有5張銀行卡,經銀行工作人員逐一比對,確定了被盜卡,并于14時53分為雷小姐辦理了口頭掛失手續。在雷小姐要求辦理口頭掛失手續期間,該帳戶內已被人分兩次共取走人民幣7萬元。15時,雷小姐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報案。 雷小姐認為,銀行工作人員未能及時辦理掛失手續,而且在自己的儲蓄卡被他人持有辦理大額取款手續時未審核對方身份證件,直接導致了自己的帳戶被人盜走人民幣7萬元,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銀行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7萬元并承擔訴訟費。 銀行卻認為,雷小姐辦卡時使用的是15位身份證號碼,辦理掛失時提供的卻是升位后的18位身份證號碼,18位身份證號碼與15位號碼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任何一家銀行的操作系統都不可能自動將客戶的18位號碼與15位號碼進行轉換。因此,由于雷小姐不當的表述其身份證號碼,使銀行工作人員無法及時為其辦理掛失手續,故不同意雷小姐的訴訟請求。
[結論]
一中院認為,雷小姐對自己的財物保管不善,并將儲蓄卡與身份證件合并存放,是導致存款被他人盜取的根本原因。辦理儲蓄卡掛失手續,申請人應提供相應的資料信息,由于雷小姐提供的身份證號碼與開戶時的身份證號碼,因身份證號碼升位不一致,使儲蓄所無法及時為其辦理有效的掛失手續,此非銀行的過錯。根據雙方簽訂的《儲蓄卡領用合約》,銀行已明示儲蓄卡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密碼,避免使用易被破譯的數字,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因密碼保管或使用不當而導致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故終審判決駁回了雷小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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