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任某與其妻陳某婚后育有一子,二人關系較好。2003年10月,任某辭工回家后夫妻二人多次發(fā)生爭執(zhí)。當月的一天,二人又為辭工之事爭執(zhí),陳某說:“以后我也不管你了,各搞各的。”任某很生氣,隨即用手卡陳某頸部10余分鐘,致使陳某因窒息而死亡。任某見其妻死亡,非常驚慌和沮喪,用電話叫來岳母告訴實情,聽任岳母在其家中用電話報案,后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員帶走帶走時沒有抗拒。到案后任某交代了作案經(jīng)過,庭審中也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任某的行為不能成立自首。理由是任某作案后一直沒有離開作案現(xiàn)場,除給岳母打電話告訴事實外再沒有其他任何行為,其行為不符合刑法關于自首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guī)定中關于自動投案的任何一種情形,即任某沒有自動投案故不能成立自首。第二種意見認為,任某的行為應視為自動投案,能夠成立自首。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必須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條件。雖然本案中任某的行為不完全符合《解釋》規(guī)定中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情形,但任某的行為符合刑法關于自動投案的法理精神,與《解釋》規(guī)定的“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這一情形相似,都是將自身自愿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筆者認為,本案中任某的到案情形與親友報案后被送去投案相似,并非出于主動而是消極的到案。任某作案后告訴岳母實情,在聽到岳母報案后沒有采取阻止報案、隱藏、逃跑等行為來逃脫司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在被公安人員帶走時沒有抗拒,默認了岳母對此案的處理,表明任某不反對報案、不反抗到案,其人身被控制的過程及前后均沒有違背其主觀意志。可見,雖然任某不主動不積極,但對將自身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是自愿的。與親友報案后被送去投案不同的是,任某沒有被“送”這一路途上的過程,而是公安人員到任某家中“來”的過程,但無論是“送”還是“來”,在這一過程當中任某都沒有反抗到案和逃脫控制,其自愿投案的本質(zhì)是一致的,只是被“送”的過程中接受控制的自愿性更明顯罷了。當然,假若任某沒有聽到岳母用電話報案,沒有任由岳母報案,那么任某的主觀意思就不能被推斷為是自愿被控制,也就不能認為是自動投案,不能成立自首。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任某殺妻后任由岳母報案,等候接受公安機關拘禁,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并接受審判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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