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某,女,24歲,四川省重慶某服裝公司職工。
被告:孫某,男,42歲,四川省重慶某攝影公司廣告產品攝影部職工。
被告:重慶市某乳品公司。
1986年11月25日,四川省重慶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卓某訴被告孫某、重慶市某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權糾紛案。經審理查明:
1983年4月,原告卓某到重慶攝影公司廣告攝影部拍生活照時,被告孫某向卓提出,再拍攝一張作樣像用。卓表示同意,但提出該樣像只能擺在營業柜臺內。1985年5月,被告重慶市某乳品公司職工楊××接受該公司重新設計“多*麥乳精”瓶貼商標任務后,發現重慶攝影公司廣告攝影部柜臺上陳列的卓某側影彩照,便于同年6月9日,直接與孫某商定,由重慶市乳品公司給付孫人民幣40元買了卓的這張樣像。楊將卓某樣像原形加工(添加1只手和1個玻璃口杯)成瓶貼商標式樣,再交孫翻拍成反轉片。重慶市乳品公司將反轉片交印刷廠制版印刷了492000張“多維麥乳精”的瓶貼商標,并將貼有上述商標的商品陸續投放市場。1986年7月,卓某發現自己的樣橡被用作商標后,即向孫某和重慶市某乳品公司提出異議,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由于雙方意見分歧,卓某向重慶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孫某與重慶市某乳品公司未經卓某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出售、印刷他人肖像作商標,是侵犯他人肖橡權的行為。依照民法通則第120條關于公民的肖橡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孫某、重慶市某乳品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在事實和法律面前,兩被告均承認侵權行為事實,當面向卓某賠禮道歉。經市中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于1987年1月8日達成如下協議:
一、重慶市某乳品公司所印刷的以卓某肖橡為原形的“多*麥乳精”瓶貼商標立即停止使用,并將剩下未投放市場的400362張瓶貼商標全部銷毀;
二、孫某賠償卓小紅經濟損失150元,重慶市某乳品公司賠償卓某經濟損失300元。
本案受理費30元,由重慶市某乳品公司承擔20元,孫某承擔10元。
考試大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