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害人孫某和被告人孫小某系兄弟關系,均住某市高新開發區某鄉前溝村三組,原來關系尚好。2000年初,孫小某結婚后,孫某與孫小某多次發生矛盾。2001年10月26日,被害人孫某發現自己所養的鴿子被孫小某撤放的滅鼠藥毒死,與孫小某發生打斗,打斗中孫某用斧子將孫小玉砍傷,并將其部分家具和電視機砸壞,此事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決。2001年11月4日中午,被告人孫小某為報復孫某,懷揣一長約33cm不銹鋼水果刀,帶自家一把農用三齒耙子隱藏在孫某回家必經的胡同拐彎處,待孫某騎摩托車經過減速時,突然竄出,用耙子猛錛孫某后背,將其打下車來,孫某起身抓住耙子與被告人孫小某爭奪,孫小某即掏出大號水果刀朝孫某左胸肋部連捅數刀,后被聞訊趕來的村民孫某、孫書某等人制止并奪下兇器,將二人分開。孫某脫身后,前往村東一診所包扎,約走出一二十米遠,暈倒在村內胡同南側村下,被告人孫小某趁機又追趕上去,撿起一根木棍用力抽打孫某,后被村民孫某趕到制止。后孫某被群眾叫來的150醫院醫護人員拉走,經搶救脫險。經鑒定,孫某的損傷為輕傷。案發后,被告人孫小某仍四處揚言要殺死孫某父女。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小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故依法提起公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孫小某的刑事責任。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孫小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自己沒有想殺死孫某的目的,拿刀是為了嚇唬他。
「審判」
某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小某因家務瑣事而心懷不滿,身帶兇器伺機蓄意殺害其兄。在做案過程中遭遇孫某的反抗和他人的阻攔,使被告人孫小某殺人未遂,致被害人孫某身受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小某故意殺人(未遂)的犯罪事實清楚,所列舉的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孫小某乘被害人不備突然襲擊被害人,用長刀向被害人要害部位連捅數刀,其殺害他人的故意明顯。被告人孫小某所辯持刀是為嚇唬被害人,并沒有剝奪其生命的故意的意見,理由不足,也不能列舉證據證實,不予采納。但被告人孫小某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又系犯罪未遂,應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以被告人孫小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判決后,被告人孫小某沒有提出上訴。
「評析」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曾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因為被害人的損傷僅為輕傷,且不能以被告人揚言要殺死被害人而認為其有殺人的犯罪目的。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孫小某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未遂),原因有以下幾點:1、案件的起因并非是一次普通的生活矛盾,而是二人長期因家庭瑣事,多次發生矛盾,雙方積怨很深,不是一時的沖動,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時的關系就非常不好。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母親證明,在此之前,兩人曾發生多次惡性的打斗,特別是案發前九天的那次打斗中,被害人用斧頭將被告人頭部砍傷,并將其部分家具和電視機砸壞,此事一直未能得到妥善的處理,被告人對此懷恨在心。2、被告人孫小某的犯罪是經過精心預謀策劃的,作案的地點選擇在被害人回家必經的一上坡拐彎處,充分利用被害人騎車到此車速較慢,另外不容易發現自己的地理特點。并且被告人孫小玉所持兇器耙子和長刀均是從自己家中拿到作案現場的,案件偵察中查明,被告人曾要求村民孫某為其做證拿刀的目的是削蘋果,以掩飾其犯罪目的。由此可以看出其作案是經過非常周密的預謀。而傷害案件,一般不需要做周密的準備。3、故意殺人的,總是朝致命的部位打擊,而故意傷害的,往往不選擇部位,甚至有意識的避開要害部位。此案中被害人所受刀傷在左胸肋部,可以看出被告人打擊的部位就是被害人的心臟部位,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未能準確擊中,才未能達到其犯罪目的。4、故意殺人的,特別是直接故意殺人的,往往沒有節制,不致被害人于死地不住手。而傷害犯往往比較節制。被害人身受輕傷,是由于自己的反抗和他人的阻止,并非說明被告人沒有殺害被害人的目的。被告人孫小某在被人拉開制止后,趁被害人昏倒在樹下,又追趕出一二十米遠,用木棍猛打被害人,充分反映了其殺死被害人的犯罪目的。5、被告人平時就表現粗暴、兇殘、流氓成性,多次和被害人發生打斗,并曾持械威脅要殺死被害人女兒,甚至在派出所威脅其母親,其產生殺人的企圖比那些平時就膽小怕事、溫順、懦弱的人可能性相對大一些。6、故意殺人的,當把人殺死后,往往表現為一種目的達到的滿足感,如果是故意傷害的,當他看到被害人有生命危險時一般會積極搶救。得知被害人死亡時,往往表現為驚訝和出乎意外的表情,甚至不相信被害人已經死亡。此案被告人孫小玉在被別人拉開制止后,在不知道被害人沒有死亡的情況下,在村中四處對其他村民講:“我就是要做了他”,充分反映其主觀上認為已達到犯罪目的的滿足感。
由此案可以清楚地看出故意殺人罪(未遂)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不能僅僅從被害人的損傷來確定,而應從案件的起因、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時的關系、犯罪有無預謀和準備以及預謀、準備的情況、傷害的部位、犯罪行為有無節制、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度和表現等等來綜合的考慮,才能準確的對此類犯罪定罪量刑,從而做到對罪犯不枉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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