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共同搶劫案中,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張某當即表示上訴,王某表示不上訴。在上訴期間內,張某提起了上訴,而王某沒有提出上訴。
[問題]
1.如果僅有張某提出上訴,那么在二審中,王某享有哪種權利?
2.如果張某提出上訴后,又在上訴期內要求撤回上訴,應如何處理?
3.如果張某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應如何處理?
4.假如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無罪,且王某在押,應如何處理?
[答案]
1.王某可以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應當參加法庭調查,可以參加法庭辯論。
2.應當準許。
3.應當由二審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決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準撤回上訴,并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
4.應當立即釋放。
[解析]
1.《刑訴解釋》第252條第2款規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起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 《刑訴解釋》第256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沒有提出上訴和沒有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并可以參加法庭辯論。”
2.《刑訴解釋》第238條規定:“被告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
3.《刑訴解釋》第239條規定:“被告人在上訴期滿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二審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準撤回上訴,并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
4.《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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