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的申請和受理:
A.申請:條件:有仲裁協議、請求、事實、理由、屬仲裁受理范圍
B.受理
C.答辯:45天之內
D.反請求: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
E.請求與反請求的修改:可以拒絕修改
E. 仲裁代理:中國外國公民均可代理
F. 財產和證據保全:請求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作裁定
2、仲裁庭的組成:
A.仲裁員的選定或指定:在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時,可由3名或1名仲裁員組成
B.仲裁員的回避:在第一次開庭之前或最后一次開庭審理終結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具體事實和理由并舉證
我國規定回避情形:
A.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B.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C.與本案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D.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
3、審理:依書面文件審理并作出裁決
4、裁決:組庭之日起9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書
5、法律適用:實體法由當事人選擇確定,未選擇則適用仲裁人認為合適的沖突規范所確定的實體法或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實體法
五、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1、中國關于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規定
A.中國仲裁機構涉外仲裁在我國的執行:勝訴方可向敗訴方依據地或財產所在地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不予執行情形:無條款或書面協議、未能陳述意見、組織規則不符、超仲裁范圍
B.中國仲裁機構涉外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與執行:當事人直接向該外國有管轄權法院提出承認請求;是《紐約公約》成員國則法院作出是否承認與執行裁定;非成員國法院根據條約或本國法律裁定
C.外國仲裁裁決在我國的承認與執行: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中院申請
2、我國加入《紐約公約》時的保留條款:互惠保留、商事保留
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中院申請
撤銷情形:無條款或書面協議、未能陳述意見、組織規則不符、超仲裁范圍
注意:只能撤銷本國仲裁裁決,勝訴方敗訴方均可撤銷,法院認為可以重新裁決通知仲裁庭重新裁決,法院撤銷或駁回的裁決當事人無權上訴、申訴、檢察院無權抗訴
第四節 國際民事訴訟
一、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
一般實踐:同等國民待遇
我國規定:
A.以對等為條件的國民待遇
B.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依法院地法,行為能力依屬人法,依法院地法有而依屬人法無行為能力則適用法院地法
C.只能委托在法院地國執業的律師或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
D.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可提供翻譯,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二、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
1、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屬地、屬人、協議、專屬、平行等五種管轄原則
2、我國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
A.普通地域管轄:被告住所地
B.特別地域管轄: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所在地
C.專屬管轄: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港口作業適用港口所在地、遺產糾紛、合資合作勘探
D.協議管轄
E.默視管轄或推定管轄
F.遵守國際條約的規定
G.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
三、國際民事訴訟期間、訴訟保全、訴訟時效
1、期間:答辯期、上訴期均30天
2、訴訟保全: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
3、訴訟時效:依沖突規范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準據法確定
四、國際司法協助
1、我國協助內容:送達訴訟文書、代為詢問證人、調查取證以及外國法院法院判決和外國仲裁裁決的執行與承認
2、途徑和履行:外交途徑、使領館途徑、法院途徑、中心機關途徑
3、被請求拒絕情形:
A.對有關文件真實性有懷疑
B.不屬該國職權范圍
C.與被請求國主權、安全、公共秩序或基本利益不符
D.法律所禁止。
4、域外送達:必須通過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允許的途徑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