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最基本人權,人權主要通過國內法實現和體現,人權條約主體是國家,個人是人權條約的權利主體
二、國際人權條約體系
1966年聯合國兩個人權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三、國際保護人權機制
根據聯合國憲章成立的人權機構:人權理事會(2006-3-15成立),是聯合國大會的附屬機構,直接向會員國負責。
①報告及審查制度:通過聯合國秘書長向有關機構提交報告,相關機構對報告審議并提出一般性建議或評論
②締約國指控處理和和解制度:聲明接受任擇條款-確認用盡當地救濟-提供斡旋、指派專門委員會進行和解
③個人申訴制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意議定書》
④聯合國“1503”程序(1970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1503號決議所規定的程序,“有關侵犯人權及基本自由的來文的處理程序”,無條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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