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F217):
1、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指實際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而不是部門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絕對控股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相對控股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
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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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概念與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
?。?)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法人是與自然人并列的一類民商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幾個重要特點:
①依法設立(F6、7)→工商登記
②獨立財產(F3)→股東喪失出資的所有權,換取股權
③獨立責任即股東有限責任(F3)
股東濫用有限責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F20)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個案判斷),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公司法運作實踐,目前我國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a、注冊資金不實,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虛設股東,以公司形式獲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實質股東僅有一人,其余股東僅為掛名股東,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東的最低人數,應使實質上的股東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
d、利用公司的設立、變更逃避債務。
e、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無度操縱、干預。
f、財產混同、業務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混同主要表現在,公司的營業場所與股東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與母公司的營業場所為同一場所。另外,股東沒有嚴格區分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公司財產被用于公司以外的事務或股東個人支出而未作適當記錄,沒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等,都可視為財產混同。公司業務與股東業務發生混同的主要表現是兩者從事同一業務活動,而且公司業務經營常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以至與之進行交易的對方根本無法分清是與公司還是股東進行交易。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特征,如高級管理人員互相兼任(特別是在母子公司中)等。
?。?)公司是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性。(“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同樣體現了公司的社團性”―――摘自輔導用書)
?。?)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營利性。
2、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的起始與終止(F7、189)(設立登記→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注銷登記)
(2)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
?、俳洜I范圍—“目的范圍”(F12)(超出經營范圍的,一般有效,除非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谕顿Y能力(F15)(沒有50%的投資數額限制―――對公司放權,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③擔保能力(F16)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超過部分無效,擔保有效)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芄景l行債券的限制: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公司行為能力的實現
意思能力由法人機關形成(F 22)→由法定代表人實施(F13)。
股東會(權力機關)、董事會(執行機關)、監事會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分類
?。?)以公司股東的責任范圍為標準: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F2)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同點是股東都承擔有限責任;不同點是公司資產是否劃分為等額股份(表現為股票)
?。?)以公司之間的關系為標準:總公司與分公司(按內部組織關系劃分)、母公司與子公司(按外部組織關系劃分)(F14)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人合公司、資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資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以公司股份轉讓方式為標準:封閉式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 分公司
法律地位 雖受母公司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注意:分公司雖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責任承擔 以其自身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有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就未得清償部分向出資人追償。 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債務履行不能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但是要特別注意:這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為連帶關系,應當是同一個人格,由總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設立方式 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 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對母公司/總公司的投資限制 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注意:依照《商業銀行法》第19條第二款,商業銀行撥付其子公司運營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