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含義與意義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2)五大風險防范措施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計劃生育制度)―――沒有禁止法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公示身份)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推定混同,舉證責任倒置,必須股東證明自己財產獨立)
一人有限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 | |
投資人 |
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 |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
資本制度 |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也即法定資本制。 |
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也即折中授權資本制 |
最低注冊資本 |
人民幣十萬元。 |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
組織機構 |
不設股東會。其他機構應設。 |
公司機構應當健全。 |
轉投資限制 |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無限制。 |
2.國有獨資公司
(1)含義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2)章程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特殊的組織機構:
①股東對特殊職權的保留: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②董事會的構成: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③高管人員的專任制度: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不考慮經營的業務是否相同、相似―――兼職禁止)
④監事會的組成: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