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發生章程規定或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業務活動,最終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為。
(1)一般情況下公司解散的原因
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②公司有本法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公司僵局的解決途徑—司法解散制度
“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續運行中由于股東、董事之間矛盾激化而處于僵持狀況,導致股東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決策,從而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狀況。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用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的清算
除公司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公司解散的情形都需清算。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債權債務、分配剩余財產、了結公司的法律關系,從而使公司歸于消滅的程序。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注意:清算組的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法律地位相當于分公司,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依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