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一般規定
1、公司的設立
(1)含義: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行為。公司設立不同于公司的設立登記,設立登記是整個設立過程的最后一個步驟,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公司成立是公司設立的結果,是事實狀態。
(2)立法體例:自由主義、特許主義、核準主義、準則主義。
★現在我國兩種公司的設立都是準則主義,不再審批
(3)設立方式(F 78)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有限公司不能募集設立
(4)設立中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與設立申請人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公司的章程(F11)
(1)概念與效力
章程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其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等對內對外事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必須登記,必須公示
章程的效力只及于公司自身
(2)訂立與變更
公司章程的訂立通常有兩種方式:
一是共同訂立,是指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起草、協商制訂公司章程,否則,公司章程不得生效;→發起設立的方式
二是部分訂立,是指由股東或發起人中的部分成員負責起草、制訂公司章程,而后再經其他股東或發起人簽字同意的制訂方式。→募集設立的方式
章程變更登記是對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