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不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合營方式 股權式 契約式
成立時的審批期限 90天 45天
組織形式 法人型 法人型或者合伙型
投資回收方式 在依法終止時才能收回投資 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資
經營管理機構 董事會制 董事會制、聯合管理制或委托管理
利潤分配方式 依投資比例確定 在合作合同中約定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1.特征:股權式合營
2.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
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也要得到審批機關批準)
3.合營各方的出資期限
(1)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2)合同規定分期繳清出資的,第一期出資不低于認繳出資的15%,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4.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1)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不少于3人,任期就是4年
(2)需要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一致通過的事項:
①章程的修改;
②企業的中止、解散;
③注冊資本的增減;
④合并、分立。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1.特征:契約式合營
2.組織形式與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合伙
出資不得設定擔保,如果是有限公司,外方一般不低于25%
3.組織機構
①董事會制;
②聯合管理制;
③委托管理制。
4.外國合作者先收回投資:合作期滿企業固定資產全歸中方所有。
(三)外資企業法
1.概念與特征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注意不是指一個外國人,而是指沒有中方的資本參與),屬于中國法人
2.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合伙、獨資企業
如果要將企業財產進行抵押或轉讓,要經過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機關備案
3.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與期限
以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出資須歸自己所有,不超過注冊資本的20%;最后一期出資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第一期出資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且不得低于認繳出資額的15%
(四)總結六點共同特征
1、外方投資者可以為個人,中方則否(不能有個人);
2、企業的章程、合同均以審批為生效條件;
3、各方出資均由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資;
4、企業只能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5、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負債;
6、企業的正副董事長和正副主任應由中方和外方分別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