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減資
1.公司合并與分立的方式
公司合并分為:吸收合并、新設合并
公司分立分為:派生分立、新設分立
2.公司合并與分立的程序
①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告一次)
②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公司合并與分立的債務承擔
①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②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分立程序,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不需要提前還債或提供擔保)
4.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股東會三方之二以上決議)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