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的概念和范圍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注意:這里的合伙是商事合伙,和民法通則里的民事合伙有區別
★合伙與公司的比較
1、公司以章程為基礎、合伙以合伙協議為基礎
2、合伙的出資形式比公司的出資形式靈活豐富
3、合伙人共同經營,公司股東不一定參與經營
4、合伙無限連帶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成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自然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沒有協議,可以成為事實合伙)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沒有數額限制)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但可以含有“公司”的字樣)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針對成立時)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公職人員)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可以約定不轉移所有權,但不能保留處分權)
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