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伙企業的事務
1、合伙事務的執行方式:共同;分別;委托一名合伙人;委托數名合伙人。
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2、合伙事務的決定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否則合同無效,而不存在善意第三人)
(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購買不動產不需要全體同意)
(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①補充:修改合伙協議;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②接受新合伙人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合伙人的義務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五)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人的代表權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
①補充責任;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補充性連帶)
②無限與連帶;
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3、合伙企業與合伙人的債權人的關系
(1)禁止抵銷;
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2)禁止代位;
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3)雙重優先原則。
個人財產優先清償個人債務,合伙財產優先清償合伙債務
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