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法適用范圍→全民所有制企業
商業銀行的破產適用商業銀行法71條,71條沒規定的,適用民訴法的破產還債程序
具有法人資格,但不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也不是商業銀行,就適用民訴法的破產還債程序
(二)破產原因(適用破產程序所依據的法律事實)
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
(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三)破產的申請與受理
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
受理即立案,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
破產企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追回的財產,并入破產財產。
★(四)破產清算組織與債權人會議的關系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并集體行使權利的決議機構。債權人會議有權對債權確認、與債務人和解、破產財產變價和分配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債權人會議是議決機構,清算組是執行機構,彼此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系。債權人會議由申報破產債權的債權人組成,清算組則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不對債權人會議負責,而對人民法院負責。
(五)破產財產與取回權
債務人財產在破產宣告后成為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取回權是指從清算人的財產中取回不屬于破產人的財產的請求權,它是對特定物的返還請求權(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