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是基于破產宣告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能夠通過破產分配由破產財產公平受償的財產請求權。
破產債權的范圍:
1、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3、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4、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5、清算組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債權;
6、債務人的委托人在債務人破產后,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委托事務所發生的債權;
7、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
8、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9、債務人的保證人按照擔保法第32條的規定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
10、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
11、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12、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債權。其中第5項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
下列請求權不屬于破產債權:
1、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在破產債權之后)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
3、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
4、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5、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6、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7、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8、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幾種特殊請求權的性質與處理
1、 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對企業享有的補償金請求權,不適用破產債權。債務人所欠非正式職工的勞動報酬、所欠企業職工集資款亦同。(在破產債權之前)
2、 職工向企業的投資,不屬于破產債權。(因為是股權)
3、 債務人退出聯營協議而應當對該聯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聯營企業的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屬于破產債權。
4、 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不屬于破產債權。(贈與)
(七)破產抵銷權
破產抵銷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不論債的種類和到期時間,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產債權抵銷其所負債務的權利。
(八)別除權
別除權是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以擔保權為基礎權利。(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九)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是指破產程序開始后,為破產程序的進行以及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產生的費用,它們隨時產生隨時償付,要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十)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