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kU法概述
1.保險的概念和特征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2.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保險利益原則:意義;范圍;時效。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和賭博區別,防止騙保,防止道德風險)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利益必須確定)。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財產保險利益:有所有權、基于合同(保管、租賃)、負有民事賠償責任
財產保險要求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人身)保險利益:
?。ㄒ唬┍救耍?BR> (二)配偶、子女、父母;
?。ㄈ┣绊椧酝馀c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要求合同成立時具有保險利益
?。?)近因原則:最根本原因。
?。ǘ┍kU合同總論
1.保險合同的特征:
(1)射幸合同:
(2)附合合同,又叫做格式合同:
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注意:合同法中對格式條款的解釋的規定和保險法有些微區別: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