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雙務有償合同
(4)非要式合同:→諾成,并不要求一定要書面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
2.保險合同的分類
(1)按照標的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A、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
B、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注意:財產保險具有補償性,賠償金受到損失額限制。而人身保險是定額給付。
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核定。保險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保險公司不得兼營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
(2)按照保險人的責任次序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
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
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總結一句話,合同相對性)
(3)按照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關系分為足額保險合同與不足額保險合同
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的最高限額,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的價值,因此人身保險沒有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不能大于保險價值,否則會產生道德風險)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4)依據保險人的人數的不同進行的分類,可以分為單保險合同與復保險合同
單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一個保險標的、一個保險利益、一個保險事故向一個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復保險合同又稱重復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
我國《保險法》規定: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