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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刑法》第382條規(guī)定的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主體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B.行為方式要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C.對于非法占有的“公共財物”要求是單位合法占有的
D.主觀上要求故意,但不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本題考查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第382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貪污罪屬于真正的身份犯,其主體要求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1)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在國家機關之外的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3)國家機關以及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故A項錯誤。 根據(jù)382條的規(guī)定,貪污罪的行為方式要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之便”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管理、經(jīng)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和方便條件,或者利用職務上有隸屬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故B項正確,當選。 根據(jù)382條的規(guī)定,貪污罪要求“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即行為對象必須是公共財物,但這里的“公共財物”不要求單位的占有具有合法性,只要處于國家機關、單位等控制之中,就屬于公共財物。如貪污國家機關非法征收的款項的、貪污國有企業(yè)收受的回扣的,以及貪污國有公司通過合同詐騙所取得的財物的,都認定為貪污罪。故C項錯誤。 貪污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會產(chǎn)生侵害公共財產(chǎn)的結果,而仍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fā)生。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與侵犯財產(chǎn)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相同。故D項錯誤。 綜上,B正確,當選。
關于賄賂犯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國家工作人員甲向乙索取賄賂,乙為了能優(yōu)先獲取項目審批,只好給予甲財物。甲在收取財物后按照正常流程審批了乙的項目。乙成立行賄罪
B.甲犯危險駕駛罪被檢察機關起訴,為減輕可能判處的刑罰,甲送給審判長一輛從乙處偷來的轎車(價值20萬元)。甲成立行賄罪與盜竊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
C.甲請求國家工作人員乙?guī)兔徟ㄟ^某不合格的項目,乙謊稱該項目的審批需要丙(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參與才能做到天衣無縫,并要求甲送給丙10萬元。其實,丙是甲的朋友,該10萬元由丙占有。甲不成立行賄罪
D.公務員甲符合晉升條件,但為在考核中使自己優(yōu)于他人成功晉升,送給考核領導10萬元。甲不成立行賄罪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本題考查行賄罪與受賄罪。 A選項,根據(jù)《刑法》第389條第3款的規(guī)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因此,乙不成立行賄罪,不當選。 B選項,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成立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當選。 C選項,“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既可以是直接將財物交付給國家工作人員本人,也可以是將財物交付給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指定的第三者。因此,甲成立行賄罪,不當選。 D選項,謀取任何性質、任何形式的不正當利益都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人雖然符合晉級、晉升的條件,但為了使自己優(yōu)于他人晉級、晉升,而給予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應認定為行賄罪。因此,D選項錯誤,不當選。
關于受賄罪,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稅務局稽查員王某向某企業(yè)負責人提出2萬元紅包的請求,王某的行為是索賄,構成受賄罪
B.建設管理委員會主任劉某幫助某企業(yè)串標成功,事后該企業(yè)贈送劉某價值10萬的象牙雕刻藝術品一件,劉某欣然接受,劉某的行為是被動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
C.公安局科長鄭某幫助其親戚吳某找到法院庭長蘇某,讓蘇某幫忙干預了某案件的審理,事后鄭某接受吳某的感謝費2萬元,鄭某的行為是斡旋受賄,構成受賄罪
D.衛(wèi)生局局長趙某通過某人事招聘網(wǎng)站幫助工人錢某在某企業(yè)找到一份工作,事后錢某給趙某送上家鄉(xiāng)特產(chǎn)黃花梨木手串1串表示感謝,價值1千余元,趙某的行為是被動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受賄罪的構成以及受賄的行為方式。受賄罪侵犯的法益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不可收買性。即使受賄不枉法,也構成對本罪法益的侵犯。成立受賄罪的三種行為方式: (1)索賄。國家工作人員索取賄賂時并不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 (2)被動收受賄賂。在被動收受賄賂情況下,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才構成犯罪。“為他人謀利益”可以是行為也可以是承諾。 (3)斡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ABC選項的說法都正確,不當選。D選項中,趙某雖然幫錢某找到了工作,但是沒有利用職務之便,且接受的贈與物價值也沒有超出一般贈與的價值,因而不構成受賄罪,D選項錯誤,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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