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信訪工作法規與政策
一、信訪工作的概念和機構
二、信訪的渠道
三、信訪事項的提出、受理、辦理和督辦
四、信訪的法律責任
未來信訪工作的總體思路:
暢通信訪渠道
創新機制
強化工作責任
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穩定
一、信訪工作的概念和機構
(一)概念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二)信訪工作的機構:
體制:在各級政府領導下,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縣級以上政府設立專門信訪工作機構
信訪機構的職責:
(1)受理、交辦、轉達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2)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3)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4)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5)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意見
(6)對本機其他部門和下級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二、信訪的渠道
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公布信訪相關事項
建立行政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
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
三、信訪事項的提出、受理、辦理和督辦
(一)信訪事項的提出
1.信訪事項范圍---國家、社會管理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屬于專門機關處理的事項向有權機關提出
2.提出機關---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級機關
3.信訪形式---書面、口頭、走訪
4.信訪人的行為約束---要真實反映情況//禁止行為
(二)信訪事項的受理
一般期限---15日
1.告知信訪人正當程序
(不屬于信訪范圍)
2.轉送有權處理機關,重大緊急的報本級政府
(受理范圍內)
3.轉送有權處理機關,抄送下級信訪機構
(下級管轄事項)
4.轉送信訪事項,要求結果反饋。
(已轉送事項)
(三)信訪事項的辦理
1.信訪事項辦理的職業守則
2.回避制度
3.辦理程序---聽取陳述/核實情況/聽證
4.處理、答復
5.期限---辦理期限:60日,可適當延長30日
復查期限:申請30日/復查30日
復核期限:申請30日/復核30日
(四)信訪事項的督辦
1.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改進意見(30日內反饋)
2.建議對失職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行政處分
(推諉、拖延)
3.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向本級政府)
四、信訪的法律責任
導致信訪事項發生的人行政處分/刑事責任
信訪機構及工作人員責令改正/行政處分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
行政機關責令改正/行政處分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
行政機關責令改正/行政處分
信訪人治安處罰/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