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革命烈士褒揚法規與政策
一、烈士認定
二、烈屬撫恤和優待
三、烈士褒揚
一、烈士認定
(一)批準為革命烈士的情形
1.《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
五種情形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
五種情形
3. 對歷史問題的處理
(二)《烈士證明書》發放
批準機關填發《烈士通知書》
郵寄烈士遺屬居住地縣政府
縣政府填寫《烈士證明書》發遺屬
二、烈屬撫恤和優待
發放:一次性撫恤金//《烈士證明書》
發放機關:遺屬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
《烈士證明書》-----烈士父母
一次性撫恤金 ------- 發放順序:
(1)配偶、父母
(2)子女
(3)共同生活未滿16歲的弟妹
(4)撫養烈士的其他親屬
對生活困難的遺屬以補助和優待
三、烈士褒揚
(一)整理烈士史料
(二)修建烈士紀念建筑物
《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
(1)納入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2)土地保護
(3)禁止隨意遷移
(4)禁止破壞、污損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