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社會團體管理法規與政策
一、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二、 社會團體的管理
三、 社會團體的終止
一、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一)免予社團登記的團體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團體
國務院機構編制內免予登記的團體
單位內部的團體
(二) 成立社會團體的條件
1、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會員數量。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必要的資產和經費。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三)登記管轄
1.全國性社會團體-----國務院登記管理機關
2.地方性社會團體-----地方政府登記管理機關
3.跨行政區域社團-----共同上級政府登記管理機關
(四)登記程序: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3、審批籌備申請。(60日內決定)
4、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6個月內)
5、申請成立登記。
6、審查登記申請。 (30日內決定)
7、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60日內)
8、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30日內)
其中:不予批準社團籌備的法定情形---
1、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2、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3、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4、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社會團體章程應包含的主要事項:
1、名稱、住所;
2、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3、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4、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5、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6、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9、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社會團體登記事項:
1、名稱。
2、住所。
3、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4、法定代表人。
5、活動資金。
6、業務主管單位。
二、社會團體的管理
(一)登記事項的管理
1.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
程序: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注意事項:
(1)不具備法人資格
(2)社團不得向分支機構收費
(3)分支機構不能在分支
(4)依章程、宗旨活動
(5)注銷復核程序
(二)財務制度
(三)稅收政策
(四)年檢制度
3月31日報業務主管單位
5月31日報登記管理機關
三、社會團體的終止
注銷與撤銷
依法撤銷的情形:
(1)騙取登記
(2)一年未開展活動
(3)有違反社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4)由違反其他法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