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人員供養法規與政策
特困人員供養法規與政策 | |
特困人員對象范圍 | 1、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及未滿16周歲的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2、下列情形之一,稱無勞動能力 (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肢體殘疾人;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3、無履行義務能力,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情況 (1)60周歲以上或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的規定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或監獄服刑的人員,財產符合當地情況的;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4、不再認定特困人員: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 |
基本原則 | 1、堅持托底供養;2、堅持屬地管理;3、堅持城鄉統籌;4、堅持失獨保障;5、堅持社會參與。 |
辦理程序 | 1、申請程序; 本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書面申請—提交材料 2、審核程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入戶調查、訪問、信息核查等—20個工作日(初審意見)—村(社區)公示—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3、審批程序 縣級人民政府全面審查—隨機抽查核實—20個工作日作審批決定 4、終止程序 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核準—終止救助供養并公示 |
服務機構建設 | 1、供養機構類型 (1)公建公營模式; (2)探索公建民營模式; (3)探索合建合營模式。 2、供養服務機構管理 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建立內部管理、安全管理金和服務管理等制度,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等基本救助供養服務。 |
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
指標體系構成 | 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和工作創新4個評價指標構成。 |
步驟 | 1、自我評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進行績效自評,自評報告報民政部、財務部。 2、實地核查 民政部、財政部組織力量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進行核查。 3、綜合評價 民政部、財政部根據各省情況,作出量化評價,劃定績效等級。 4、通報 民政部、財政部將結果通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 |
三、經典試題
1、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下列關于特困人員供養的說法,正確的是( )。
A、特困人員供養申請須由本人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辦
B、特困人員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方式
C、特困供養人員不可自行選擇供養方式,須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視供養人員情況確定
D、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準后。終止供養
2、村民甲,16周歲,孤兒,靠打零工為生,生活困難;村民乙,60周歲,老伴早年去世,生活困難,獨子常年在外打工;村民丙,65周歲,孤身一人,無生活來源;村民丁,50周歲,重度殘疾,無兒無女,與殘疾妻子相依為命,夫妻均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4人中符合享受特困供養條件的是( )。
A、甲、乙
B、丙、丁
C、甲、丙
D、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