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法律責任
教育法律責任類型
(1)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和行政人因違反行政法規范而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它主要是行政違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責任的種類分兩種:①制裁性責任,包括通報批評,沒收、追繳或責令退賠違法所得,行政處分;②補救性責任,包括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返還權益、履行職責、撤銷違法決定、行政賠償。
我國教育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承擔違法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兩類: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2)民事法律責任
事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民事義務或因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教育法規定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是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
(3)刑事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
教育法律責任歸責要件
所謂歸責,是指法律責任的歸結。它要解決的是法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教育法規既然設定了法律責任,就必須要解決好歸責的問題。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只有具備以下四個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才被認定為教育法律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1)有損害事實
有損害事實即行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學秩序及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客觀事實存在。這是構成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違法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違法行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如體罰學生致學生身體受到傷害;另一種是違法行為雖未實際造成損害,但已存在這種可能性。如有關部門明知學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險,卻拒不撥款維修。
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表現為物質性的后果和非物質性的后果。物質性的后果具體、 有形、能夠計量,如挪用學校建設經費,其數額可以計算。非物質性的后果抽象、無形、難以計量,如教師侮辱學生,造成學生精神上、心理上長期的傷害,則無法計量。
(2)損害行為必須違法
行為違法即行為人實施了違犯法律、法規的行為。這是構成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這個條件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行為的違法性。只有行為違犯了現行法律的規定才是違法行為。這種違反行為可以是積極的作為,如考試作弊,毆打、侮辱教師,侵占學校財產;也可以是消極不作為,如不及時維修危房、拖欠教師工資等。另一方面,違法必須是一種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現為行為,則并不構成違法。內在的思想,只有表現為外在的行為時,才可能構成違法。社會主義法制原則不承認思想違法。
(3)行為人有過錯
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所謂故意的心理狀態,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例如,招生辦公室主任收受賄賂后,有意招收分數低的學生,不招收分數高的學生,致使分數高的學生落榜。
所謂過失的心理狀態,是指行為人在本應避免危害結果發生時,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而沒有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例如,教師教育方式不當對學生進行人格侮辱,學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殺。該教師的行為即有過失的因素。
(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違法行為是導致損害事實發生的原因,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必然結果,二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前者決定后者的發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結果。如某校初一班主任張老師上英語課時,學生李某在下面做鬼臉,引起同學哄笑,張教師非常生氣,走下講臺打了李某三個耳光,導致李某鼓膜破裂,左耳聽力受損害。這一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張老師的體罰行為,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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