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生產出來后,下一步就是對其進行銷售,銷售藥品的行為又被稱作藥品經營,所以有資格進行藥品銷售的企業就被稱為藥品經營企業。我國的藥品經營企業包括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或藥品零售企業)。
國家對這些不同的經營企業分別提出了不同要求,并明確規定了這些經營企業的禁止性經營活動。
一、新增考點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 藥品銷售行為 | 可自行銷售其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也可以委托銷售 | |
自行批發藥品時,無需申領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但需具備《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的條件 | |||
委托銷售的,應簽訂委托協議,并對受托方進行監督,受托藥品經營企業不得再次委托銷售 | |||
開展委托銷售活動前,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備案 | |||
應當嚴格審核藥品購進單位資質,按照其藥品生產范圍、經營范圍或診療范圍向其銷售藥品 | |||
向購進單位提供資料 |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證明文件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 ||
所銷售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和檢驗報告書的復印件 | |||
派出銷售人員授權書復印件 | |||
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通用名稱、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產品規格、銷售數量、銷售價格、銷售日期等內容的憑證 | |||
資料均應當加蓋本企業公章,通過網絡核查、電子簽章等方式確認的電子版具有同等效力 | |||
零售藥品時,應當具備《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條件,并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 |||
禁止類行為 | 不得為他人違法經營藥品提供場所、資質證明文件、票據等條件 | ||
不得向無合法購藥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藥品 | |||
不得委托非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或委托不符合藥品GSP的企業儲存運輸藥品 | |||
不得虛構藥品銷告流向,篡改計算機系統、溫濕度監測系統數據,隱瞞真實藥品購銷存記錄、票據、憑證、數據等,致使藥品購銷存記錄不完整、不真實,經營行為無法追溯 | |||
不得在證、票、賬、貨、款不能相互對應一致時銷售藥品 | |||
不得有藥品未入庫,設立賬外賬,藥品未納入企業質量體系管理,使用銀行個人賬戶進行業務往來等情形 | |||
不得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流入非法渠道,或者進行現金交易 | |||
不得在核準地址以外的場所,或委托不符合藥品GSP條件的企業儲存藥品 | |||
不得違反規定對藥品儲存、運輸及進行溫濕度監測 | |||
不得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藥品零售 | |||
不得以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宜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或贈送藥品 | |||
不得不經藥品零售連鎖總部,直接向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銷售藥品 | |||
不得向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禁止零售的藥品 | |||
不得向非連鎖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 |||
不得銷售藥品不開具發票 | |||
可授權派出醫藥代表從事學術推廣、技術咨詢等活動,但不得要求其承擔藥品銷售任務 | |||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不得向除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外的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銷售疫苗 |
二、考情分析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藥品銷售行為和禁止類行為都有可能考到,其中藥品銷售行為可能在單選題、配伍題或綜合分析題中考到,而禁止類行為更容易在多選題中考到。
2019年以前《藥事管理與法規》的考試相對來說對于理解能力要求較低,對記憶能力要求較高,而在2019年的考試中,情況似乎相反,考題更偏重于考查考生的理解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對于之后備考《藥事管理與法規》的考生來說,壓力會有所加大。這要求考生不僅要背會考點,同時還要實實在在的理解并掌握相關考點內容。
【例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進行藥品經營行為時,正確的做法是()
A.嚴格審核藥品購進單位資質,按照其藥品生產范圍、經營范圍或診療范圍向其銷售藥品
B.以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宜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
C.向非連鎖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D.授權派出醫藥代表從事學術推廣、技術咨詢等活動,同時要求其承擔藥品銷售任務
E.具備《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的條件,申領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后,才可自行批發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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