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章是“招投標與合同管理的相關法律”,有“建筑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擔保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
一、建筑法。指調整建筑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建筑工程許可。
1.建筑單位必須在建筑工程立項批準后,工程發包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辦理報建登記手續。未辦理的工程,不得發包,不得簽訂工程合同。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授權部門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領取的,不得開工,必須立即停止,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否則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有建設單位承擔責任,并視違法情節,對建設單位做出相應處罰。
2.申請建筑工程許可證的條件。《建筑法》第八條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1)已經辦理建筑施工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領取了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法和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
6)有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筑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有不申請延期的許可證自行作廢。
3.建筑工程從業者資格。
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并由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頒發資格證書。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人員,要通過國家任職資格考試、考核,由建設行政部門注冊并犯法資格證書。
(二)建筑工程發包和承包
1.建筑工程的發包方式可采用“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依據有關法規,凡政府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施工,除了某些不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施行招投標。目前,國內外采用的招投標方式主要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三種形式。
2.“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把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其中的一項或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個幾個承包單位。”
3.聯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結構復雜的工程,可以兩個或多個施工單位聯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承包的,應當以資質等級底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4.禁止建筑工程轉包:“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的工程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施工總承包的工程的主體部分的施工必須有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
(三)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四)建筑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