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所有訴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訴訟關系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三.仲裁法
1.仲裁是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辦法。爭議包括:經濟糾紛、勞動糾紛、對外經貿糾紛、海事糾紛等。
2.仲裁法是我國制定和確認的關于仲裁制度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基本內容包括仲裁協議、仲裁組織、仲裁程序、仲裁裁決及執行等。
3.仲裁協議包括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4仲裁的程序:申請和受理、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和裁決
四.擔保法
1.擔保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了使合同能夠得到全面按約履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而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措施。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5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⑴ 保證: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和歐普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① 保證屬于人的擔保范疇,它不是用特定的財產提供擔保,而是用保證人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② 保證人必須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債務人不得為自己的債務保證。
③ 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債務的能力
④ 國家機關不得做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進行的轉貸除外
⑤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做保證人
⑥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做保證人,但有法人的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的范圍內提供保證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方式;
連帶保證是指債務人未能在債務期限屆滿時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⑵抵押
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優先受償。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等荒地土地所有權。
不得抵押的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⑶質押
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手中占有,以保證債務的履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的擔保。
⑷留置
⑸定金
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合同成立及擔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中約定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履行后,定金或收回或抵作價款。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如投標定金。定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主合同的額的20%。
五.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