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6】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合伙人之間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原則是()。(2004年考題)
A.按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B.按各合伙人貢獻大小分配和分擔
C.在全體合伙人之間平均分配和分擔
D.合伙人臨時協商決定如何分配和分擔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合伙損益分配原則。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試題7】2004年3月,劉、關、張三人分別出資2萬元、2萬元、1萬元設立甲合伙企業,并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損益。8月,甲合伙企業為乙企業的借款提供擔保;12月因乙企業無償債能力,甲合伙企業承擔保證責任,為乙企業支付1萬元。12月底,劉提出退伙要求,關、張同意。經結算,甲合伙企業凈資產為3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退還劉的財產數額是()。(2005年考題)
A.2萬元
B.1.2萬元
C.1萬元
D.0.8萬元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合伙損益分配原則。本題劉、關、張三人約定按出資比例(2:2:1)分配和分擔損益,則應退還劉的財產數額是3÷5×2=1.2萬元。
【試題8】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05年考題)
A.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B.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C.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D.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二)多項選擇題
【試題1】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的有()。(2003年考題)
A.投資人的知識產權
B.投資人的勞務
C.投資人的土地使用權
D.投資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不可以用勞務出資;家庭共有財產可以作為出資,但投資人應當在設立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
【試題2】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甲擬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借款。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2003年考題)
A.無需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B.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C.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其行為無效
D.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按退伙處理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試題3】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合伙企業事務中,必須經合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執行的有()(2004年考題)
A.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B.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C.處分合伙企業知識產權
D.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擔保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合伙企業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包括:(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試題4】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有()。(2004年考題)
A.2/3合伙人決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C.合伙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D.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合伙企業解散。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試題5】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2005年考題)
A.投資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B.投資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C.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惡意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試題6】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發生的下列情形中,當然退伙的有()。(2005年考題)
A.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B.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C.合伙人故意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D.被依法宣告死亡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兩類。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