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解答一
1.提問:請問《經濟法難點、疑點精講》有什么特點,與以往的輔導用書有何區別?
解答:為了幫助廣大會計人員準備2006年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組織專家、學者編寫了《經濟法難點、疑點精講》。本書以經濟法考試大綱為依據,認真分析了近幾年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試題的變化、內容分布、測試要點,同時結合經濟法考試用書的內容體系,提煉歸納了各個章節的難點和疑點,全書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針對性強。本書編者研究了經濟法考試大綱所涵蓋的全部知識點,細致分析了近幾年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經濟法試題的內容分布和測試點,針對會計人員不易理解和關心的問題歸納出經濟法內容的難點和疑點。在多數情況下,編者將各章節的難點、疑點以提問的方式編輯成問題,在回答問題的同時,解釋相關的概念、闡釋法學原理,配有舉例說明,針對性強。
二是強化實際應試能力。目前市場上的輔導用書以收集歷年考題的“題庫”比較多,并且附有若干套模擬試題,但是這種形式通常適合會計人員考前的最后沖刺。本書編者為了使會計人員逐步透徹掌握各個章節的內容,在各個章節的內容之后,配以近幾年考試中相關內容試題并附有解析,考察會計人員學習理解的程度。此外,在每章精講結束后,附有本章內容的同步練習題,并且附有答案和解析,檢驗會計人員學習效果。
三是講述準確。本書編者本著對廣大會計人員負責的態度,無論是在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基本原理以及前后內容的銜接上,還是在涉及各項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的把握上,均力求保持釋義的準確性。
四是強調跨章節內容的綜合性學習。本書雖然篇幅有限,但是仍就有關章節的內容進行跨章節的比較,使會計人員掌握不同概念的相互聯系和區別。另外,在本書的最后一章還精心編寫了跨章節綜合題,以便前后內容聯系,提高綜合性應試技巧和答題能力。
本書編輯體例較新穎,形式上有創新,在對會計人員考試遇到的難點、疑點做系統的、有針對性的講解的同時,輔之以大量試題進行同步練習和講解,使重點突出,學習效果更加顯著。同時,編輯本書的目的并不僅僅局限于應付考試,編者提煉的難點、疑點也是廣大會計人員在平時的工作中經常碰到的問題,經過學習,對于強化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會有所裨益。
2.提問:請問如何理解“企業內部組織雖無獨立法律地位,但在其根據經濟法律規定參與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時,也具有經濟法主體的地位”?
解答:獨立法律地位,即獨立法律人格,是指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加法律關系,并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企業的內部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參加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如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等,這時企業的內部機構成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企業的分公司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但不能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分公司的民事責任100%由總公司承擔。
3.提問:請解釋“訴訟時效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解答: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雖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人民法院會以當事人的訴訟時效屆滿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當事人因此喪失通過法院判決和強制執行方式救濟自己民事權利的權利(勝訴權)。但是其實體民事權利并不喪失,即債務人自愿履行其債務的,法律仍予以支持。
4.提問:如何理解如果裁決書自作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解答:仲裁是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但是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屬于民間組織,沒有強制執行的能力。因此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5.提問:如何理解“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解答:再審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當事人依法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期間,原審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仍繼續執行。原審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經再審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因執行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請求國家賠償”等方式解決。
6.提問:請問如何理解“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是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解答:現舉例說明如下:章某于2003年12月12日投資設立學知打印社,2004年5月9日學知打印社與甲銀行簽訂10萬元的借款合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當以學知打印社的名義,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該筆銀行貸款到期后,如果以學知打印社的全部財產仍不能償還時,則章某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7.提問:請問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嗎?
解答: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在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只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8.提問:如何理解“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解答:所謂“出質”,是指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設定質押。合伙人出資的財產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屬于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人處分合伙企業財產,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例如,合伙人甲、乙、丙、丁設立A合伙企業,合伙人甲以自己所有的動產出資折合12萬元。A合伙企業成立后,甲與戊簽訂10萬元的借款合同,如果甲擬以該動產設定質押擔保,則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為該動產已經屬于合伙企業的財產,如果甲在自己的借款合同中將其質押,并且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戊有權將其拍賣、變賣,必然會影響到合伙企業的財產,影響到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9.提問: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和行使對外代表權的合伙人是否是一致的?
解答:依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據此,可以說,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與對外代表權的合伙人是一致的,不過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僅指對內而言,對外代表權是合伙企業對外關系而言。
10.提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何理解“到達”?
解答: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即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