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的訂立的形式
1、合同訂立的形式
1、合同的訂立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
2、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有三種形式: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來源:www.examda.com
2、合同訂的方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1、要約的概念:是發出要約方(要約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應當具備兩個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要約的內容必具有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受要約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也可以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也就是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人受到要約內容的約束,如果對方接受,則合同即告成立。
【例題1】: A企業向B企業發出傳真訂購一臺設備,列明了數量、質量、交貨時間,付款方式等等,但要求B報價,該傳真屬于邀約邀請。 |
2、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如指定把要約發到指定郵箱。
(2).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達到時間。
(3).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主、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為送達。
3、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根據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均屬于要約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