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 《經濟法基礎》第十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歷年試題解析
歷年試題解析
1、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支取現金用于工資,獎金發放,只能通過規定的銀行賬戶辦理,該銀行賬戶是( )。(2003年)
A.一般存款賬戶
B.基本存款賬戶
C.臨時存款賬戶
D.專用存款賬戶
[答案]B
[解析]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是存款人在銀行的主要存款賬戶。
2、《支付結算辦法》對商業匯票的最長付款期限有明確的規定。該期限是( )。(2003年)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9個月
[答案]C
[解析]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下列支付結算的種類中,有結算金額起點的是( )
(2004年)
A.委托收款
B.支票
C.托收承付
D.匯兌
[答案]C
[解析]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每筆金額起點是10000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是1000元。
4、某公司簽發一張商業匯票。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該公司的下列簽章行為中,正確的是( )。 (2005年)
A.公司蓋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蓋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簽名加蓋章
D.公司蓋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蓋章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商業匯票的基本規定。
5、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是( )。(2005年)
A.匯兌結算方式 B.信用證結算方式
C.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D.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匯兌的概念。
(二)多項選擇題
1、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一般存款賬戶使用范圍的有( )。 (2005年)
A、 辦理借款轉存 B、 辦理借款歸還 C、 辦理現金支取 D、 辦理現金繳存
[答案]ABD
[解析]一般存款帳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三)判斷題
1、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003年)
[答案]√
[解析]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商業承兌匯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但銀行承兌匯票只能由付款人簽發。( ) (2004年)
[答案]√
[解析]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收款人簽發、經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的票據;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賬戶的“付款人”簽發,由開戶銀行承兌付款的票據。
3、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無效。( )(2005年)
[答案]√
[解析]票據(包括支票)的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四)簡答題
1、甲企業從乙企業購進一批裝置,價款為80萬元,甲企業開出一張付款期限為6個月的已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給乙企業,丙企業在該匯票的正面記載了保證事項,乙企業取得匯票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了丁企業。匯票到期,丁企業委托銀行收款時,才得知甲企業的存款賬戶不足支付。銀行將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和該商業承兌匯票一同交給丁企業。丁企業遂向乙企業要求付款。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丁企業在票據未獲付款的情況下是否有權向乙企業要求付款?為什么?
(2)丁企業在乙企業拒絕付款的情況下是否可向甲企業、丙企業要求付款?為什么?
(3)如果丙企業代為履行票據付款義務,則丙企業可向誰行使追索權?為什么?(2003)
[答案]
(1)丁企業在票據未獲付款的情況下有權向乙企業要求付款。根據《票據法》規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
(2)丁企業可以向甲企業、丙企業要求付款。根據《票據法》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因此,丁企業有權向甲企業、乙企業、丙企業進行追索。
(3)如果丙企業代為履行票據付款義務,則有權向甲企業進行追索。因為丙企業是保證人,甲企業是被保證人,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履行票據付款的責任時,以自己的金錢履行票據付款義務,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權利,可向票據債務人(甲企業)追索。
2、A公司向B公司購買一批貨物,于8月20日簽發一張轉賬支票給B公司用于支付貨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約定由B公司自行填寫,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處填寫上B公司名稱,并于8月26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已知,A公司在付款銀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簽發的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支票是否有效?簡要說明理由。
(2)A公司簽發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銀行支取現金?簡要說明理由。
(3)付款銀行能否拒絕向C公司付款?簡要說明理由。 (2005年)
[答案]
(1)有效。根據《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本題出票人A公司在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約定由B公司自行填寫,是有效的。
(2)不能支取現金。根據《票據法》規定,轉帳支票只能用于轉帳,不得支取現金。本題A公司簽發的是一張轉賬支票。
(3)能拒絕。根據《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日。本題該支票為8月20日簽發,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超過了提示付款期限,付款銀行可以拒絕向C公司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