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限合伙企業
(一)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人數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3)有限合伙人出資義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按期足額出資是有限合伙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合伙人未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首先應當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同時還應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禁止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另外,《合伙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權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應當在合伙協議中作出約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與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應當在合伙協議中作出約定。
(三)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可以對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出質作出約定,如有特殊約定,應按特殊約定進行。
2、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當依法進行,一是要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轉讓;二是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時,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四)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五)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
1、入伙。
《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這里需要注意,在普通合伙企業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出現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③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④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有限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處理。《合伙企業法》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繼承人的權利。《合伙企業法》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責任承擔。《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六)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
《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歷年考題
(一)單項選擇題
1.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05年)
A.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B.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C.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D.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答案:A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是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并且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中國公民。
2.2004年3月,劉、關、張三人分別出資2萬元、2萬元、1萬元設立甲合伙企業,并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損益。8月,甲合伙企業為乙企業的借款提供擔保;12月因乙企業無償債能力,甲合伙企業承擔保證責任,為乙企業支付1萬元。12月底,劉提出退伙要求,關、張同意,經結算,甲合伙企業凈資產3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退還劉的財產數額是()(2005年)
A.2萬元B.1.2萬元C.1萬元D.0.8萬元
答案:B
解析: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是以出資比例分配的,所以劉某在退伙的時候,應退還的財產數額是3×2/5=1.2萬元。
3.林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聘請陳某管理該企業事務。林某病故后,因企業負債較多,林某的妻子作為唯一繼承人明確表示不愿繼承該企業,該企業只得解散。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關于該企業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2006年)
A.由陳某進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進行清算
C.由債權人進行清算
D.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答案:D
解析: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清算人可以由投資人擔任,也可以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本題中由于林某病故,因此只能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4.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是()。(2006年)
A.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中有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行為
B.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C.合伙人被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D.合伙人因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5.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征的表述,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07年)
A.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B.個人獨資企業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C.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D.個人獨資企業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答案:A
解析: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因此選項B是錯誤的;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6.下列有關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頒布的《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2007年)
A.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識產權作價出資
D.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
答案:B
解析: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的字樣,而不能標明“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7.下列有關普通合伙企業和合伙人進行債務清償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頒布《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2007年)
A.合伙企業應先以其全部財產清償企業債務
B.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個人債務的,債權人可自行接管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D.合伙人之間約定的虧損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個人債務的,相關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因此,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應該選。
8.根據新頒布《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符合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當然退伙情形的是( )。(2007年)
A.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
B.合伙人被宣告破產
C.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D.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答案:D
解析:選項D是屬于除名的情形。
9.李某為一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據新頒布的《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李某的下列行為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2007年)
A.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B.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C.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答案:B
解析: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企業事務,不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因此選項B的說法不符合規定,應該選。
10.根據新頒布的《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合伙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是()。(2007年)
A.合伙人因決策失誤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B.合伙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C.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D.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
答案:A
解析:根據相關規定,選項BCD均屬于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因此應該選擇A。
(二)多項選擇題
1.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2005年)
A.投資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B.投資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C.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也不得對抗惡意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依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聘任他人管理企業的事務,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發生的下列情形中,當然退伙的有()(2005年)
A.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B.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C.合伙人故意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D.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答案:BD
解析: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都屬于除名的情形,不屬于當然退伙的情形。
3.甲是合伙企業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繼承人只有乙。關于乙繼承甲的合伙財產份額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有()。(2006年)
A.乙可以要求退還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B.乙只能要求退還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C.乙因繼承而當然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D.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繼承而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答案:AD
解析:合伙人退伙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成為該企業的合伙人,因此選項B和C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