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董事人數減至4人
B、監事陳某提議召開
C、最大股東李某請求召開
D、公司未彌補虧損達人民幣1600萬元
【答案】AC
【解析】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選項A正確);(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選項D未達到1/3);(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選項C超過了10%);(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選項D單個監事不行)。
【例題4】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有( )。
A、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3/4時
B、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3/4時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東請求時
D、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答案】BD
2、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2)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3)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4)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解釋】該程序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基本相同。
3、會議通知
(1)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前20日通知各股東;
(2)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3)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4、股東的臨時提案權(重點)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6、股東大會的決議(重點)
(1)普通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特別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相關鏈接】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例題1】某股份有限公司共發行股份3000萬股,公司擬召開股東大會對另一公司合并的事項作出決議。在股東大會表決時可能出現的下列情形中,能使決議得以通過的是( )。(2005年)
A、出席大會的股東共持有2700萬股,其中持有1600萬股的股東同意
B、出席大會的股東共持有2400萬股,其中持有1200萬股的股東同意
C、出席大會的股東共持有1800萬股,其中持有1300萬股的股東同意
D、出席大會的股東共持有1500萬股,其中持有800萬股的股東同意
【答案】C
【解析】“合并事項”屬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