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解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如會計師事務所)適用普通的合伙企業的一般規定,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債務責任的承擔”。
1、特定債務
(1)對外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P109)
(2)對內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P110)
2、普通債務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P109)
【例題·單選題】注冊會計師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個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甲、乙在某次審計業務中,因故意出具不實審計報告被人民法院判決由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當事人80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該賠償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以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部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D、甲、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