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利潤分配(P112)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1)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可以”約定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內將全部利潤只分配給部分合伙人;(2)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絕對不能”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4、交易(P112)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況下“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禁止”;(2)普通合伙人一般情況下“不能”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可以”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關鏈接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相關鏈接2】未經投資人同意,個人獨資企業的受托人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相關鏈接3】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競爭(P113)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況下“可以”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禁止”;(2)普通合伙人“絕對不能”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相關鏈接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相關鏈接2】未經投資人同意,個人獨資企業的受托人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相關鏈接3】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出質(P113)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況下“可以”出質,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禁止”;(2)普通合伙人的出質則必須經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關鏈接】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對外轉讓(P113)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
【相關鏈接】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8、個人的債務清償(P113)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相關鏈接】普通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9、入伙(P114)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而非實繳)為限承擔責任。
【相關鏈接】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例題·單選題】某有限合伙企業在經營期間吸收甲為有限合伙人。關于甲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
A、甲不承擔責任
B、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甲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D、甲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答案】C
10、退伙(P114)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相關鏈接】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