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P115)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相關鏈接】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例題1·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合伙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是( )。(2007年)
A、合伙人因決策失誤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B、合伙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C、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D、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
【答案】A
【解析】選項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應當除名。
【例題2·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伙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有( )。(2008年)
A、合伙人因決策失誤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B、合伙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C、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已有2個月低于法定人數
D、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合伙人因決策失誤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可以對該合伙人進行除名,與合伙企業解散沒有必然的聯系(例如4個合伙人設立合伙企業,某一個合伙人被除名,談不上合伙企業的解散);(2)選項C: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已經滿30天(≥30天)就應當解散,該合伙企業已有2個月,肯定應當解散(如果選項C改為已有20天低于法定人數,則不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