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條件(P139)
1、中外合作經營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2、對于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由“財政稅務機關”(單選題)依法審查批準。
3、外國合作者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資。
【解釋】外國合作者經過財政稅務機關的批準,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回收投資,也可以在稅后利潤中擴大外國合作者的分配比例。總之,不管是稅前還是稅后,外國合作者是在“利潤分配”中通過一定的形式先行回收投資,因此,根據利潤的分配順序,如果合作企業發生虧損的,應當首先彌補虧損。
(四)合作期限(P139)
1、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應當在合同中訂明。
2、經批準延長合作期限的,合作企業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延長的期限從期限屆滿后第一天計算。
3、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并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時不再延長。但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的,可以向審查批準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
【解釋】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經營期限的延長,都須審批。
【例題1·單選題】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屆滿前,經協商同意延長期限,并向審批機關提出延長合作期限申請而獲得批準的,延長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
A、合作各方達成延長合作期限協議之日
B、審批機關批準合作企業延長合作期限之日
C、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合作企業延長合作期限辦理變更登記之日
D、合作企業原合作期限屆滿后的次日
【答案】D
【例題2·多選題】中國的甲公司與新加坡的乙公司擬在中國組建一家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甲公司出資占70%,乙公司出資占30%。合作合同中約定的下列事項中,符合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合作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中方擔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外方擔任
B、合作期限為10年
C、中方出資中的30萬美元為現金,由中方向銀行借貸,合作企業以設備提供擔保
D、合作企業前5年的利潤分配,中外雙方各按50%的比例進行分配,在合作期滿時企業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
【答案】BD
【解析】(1)選項A: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2)選項B:合作期限在合同中必須訂明;(3)選項C:任何一方不得以合作企業或者合作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提供擔保;(4)選項D: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先行回收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