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營期限、解散和清算(★)
1、一般情況下,合營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但下列行業必須約定合營期限:(P134)
(1)服務性行業;
(2)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
(3)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
(4)限制類投資項目。
【解釋】合營企業是否約定合營期限與行業有關,而合作企業必須在合作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與行業無關。
2、清算委員會(P135)
清算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例題·多選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營企業解散原因的有( )。(2009年)
A、合營期限屆滿
B、合營企業未達到經營目的,又無發展前途
C、合營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D、合營企業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答案】ABCD
【解析】合營企業解散的原因包括:(1)合營期限屆滿;(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6)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